索 引 号 | 001/2007-00004 | 成文日期 | 2007-02-01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杭城管综发〔2006〕146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计量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城管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风景管理局,各垃圾处置企业,市固废处置监管中心(筹):
《杭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计量监管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计量监管暂行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杭州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置计量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区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处置的规范管理,保证垃圾计量数据的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的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等单位(以下简称垃圾处置单位)的垃圾处置计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负责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杭州市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受市城管办委托负责垃圾处置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垃圾清运、处置的单位及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垃圾处置单位应设置与其垃圾处置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规定的电子地衡称重计量设备。
第六条 凡进入垃圾处置单位处置的垃圾均以“吨”为计量单位。
第七条 垃圾运输车经过电子地衡时,由计算机自动记录垃圾称重数据。垃圾处置量为称重总量减去垃圾运输车重量。
第八条 垃圾运输车过衡后,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场将计算机记录的三联单交由驾驶员签字确认,并交给驾驶员一份,另两份分别由垃圾处置单位、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保存。
第九条 计算机记录的垃圾称重数据应保持原始性、公正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原始记录。
第十条 逐步建立垃圾处置计量在线共享系统,实现相关数据实时统计传送。
第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电子地衡无法正常称重计量时,以垃圾运输车为单位,由计量操作人员用三联单记录车次,驾驶员确认,并按该车前7天(次)的平均装载量计算本车次的装载量。
第十二条 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和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应建立台账,每月10日前核对上月的垃圾计量记录。
第十三条 垃圾清运单位职责:
(一)垃圾清运单位运送垃圾的车辆采用全市统一编号,一车一号,不得擅自变更和串换。
(二)垃圾运输车过衡时,除驾驶员外,其他随车人员必须下车。
(三)垃圾运输车应以低于5公里/小时的速度匀速通过电子地衡,不得在过衡时急刹车。禁止垃圾运输车逆向过衡。
(四)因特殊原因电子地衡无法正常称重计量时,驾驶员应配合计量操作人员做好人工记录工作。
(五)保持与计量信息有关的设备、标志等完好。
(六)服从垃圾处置单位的现场指挥和监管人员的检查。
(七)遵守垃圾处置单位的作息时间。如因特殊原因需在规定时间以外运送垃圾,应事先取得相关垃圾处置单位同意。
(八)生活垃圾中不得混入工程渣土和有害垃圾。
第十四条 垃圾处置单位职责:
(一)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垃圾运输车有序过衡称重计量,防止漏称、错称、重复计量等行为发生。
(二)保持电子地衡称重计量区域整洁、道路畅通和安全。
(三)认真做好垃圾计量和记录工作,确保各种数据准确、完整。
(四)对垃圾清运单位要求在规定作息时间以外运送垃圾并事先取得同意的,及时安排人员按规定操作程序称重计量。
(五)如需按季节调整作息时间的单位应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六)服从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的调度,及时接纳处置非常态下产生的临时性、突发性垃圾。
(七)设置车辆冲洗设备,为垃圾清运单位清洗垃圾车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职责:
(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市区各垃圾处置单位的垃圾处置计量进行监管。
(二)依据有关规定,向杭州天子岭废弃物处理总场、杭州绿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和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有限公司派遣现场监管人员,进行现场监管,并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垃圾计量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确保各种数据准确、完整。
2、注意观察电子地衡称重计量设备运行情况,发现异常问题及时督促垃圾处置单位处理。
(三)协调解决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在垃圾计量付费上发生的争议。
(四)结合数字城管,建立垃圾处置计量过程远程监控系统,对现场计量情况进行全程录像,以备检查。
第十六条 垃圾处置单位应加强对电子地衡称重计量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性能良好,运行可靠,计量准确。
第十七条 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应定期对电子地衡称重计量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垃圾处置单位指出并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垃圾处置单位的电子地衡计量系统每半年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一次。禁止使用无检定合格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地衡称重计量设备。
第十九条 垃圾清运单位对电子地衡的计量有异议时,可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检定合格的,由相关垃圾清运单位缴纳检定费;检定不合格的,由垃圾处置单位支付检定费,并维修或更换电子地衡直至检定合格,此前3个月的垃圾量按本次检定后15天的平均垃圾量调整。
第二十条 由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组织,每半年统一对垃圾清运单位的垃圾运输车进行一次空车自重测定,并进行不定期抽查。垃圾运输车自重测定时,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和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均应派人到场。
第二十一条 垃圾处置单位派出的计量操作人员和市固废处置监管机构派驻的现场监管人员,在上岗时应佩戴市城管办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二十二条 垃圾运输车驾驶员、计量操作人员、监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工作职责规定,失职、渎职、弄虚作假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由相关单位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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