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29 10:07浏览次数:来源:系统管理员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县市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杭州市依法行政考核(试行)办法》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本委(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送审稿);

(二)由我委(局)起草要求市政府转发或批转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我委(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编制城市管理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编制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专项规划;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作出处理和决定;

(七)调整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能;

(八)其他关系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九)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委(局)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坚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实际和规划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市政公用、市容环卫行业和城市管理发展需要;

(二)民主决策。集中民智,体现民意,坚持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决定相结合,最广泛地吸收各方面意见;

(三)依法决策。坚持依法办事,严格按法定程序、原则进行,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委(局)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应当在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务网上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第六条  委(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过委主任(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替代会议审议。

需提交主任(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的,按照《城市管理委员会(城管执法局)主任(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局)行政首长代表本委(局)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

委(局)分管领导协助委(局)行政首长决策。

委(局)相关处室负责承办相应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委(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本机关重大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委(局)规划科技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

决策承办处室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避免出现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当事先采用报刊、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媒介公布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二条 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前,应当进行合法性论证,并经委(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提交主任(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议题,由委(局)行政首长确定。

第十四条  提交主任(局长)办公会审议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四)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告;

(六)委(局)政策法规处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上述送审资料需在与会前报送委(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主任(局长)办公会审议委(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决策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委(局)行政首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六条  委(局)行政首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委(局)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委(局)行政首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十七条  委(局)行政首长一般应当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委(局)行政首长也可以根据少数人的意见或综合判断作出决定,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委(局)办公室应当做好办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委(局)行政首长的决定。

第十九条  委(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委(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

委(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档案,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委(局)规划科技处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处室(中心、大队)及工作要求。

涉及跨分管工作范围的,原则上由一位分管领导负责,有关领导配合。

第二十一条  有关执行处室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办委重大行政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行政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二十二条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要求,决策执行处室(中心、大队)应当进行执行情况评估,并将评估结论报告委(局)领导和相关处室。

第二十三条  委(局)规划科技处应当对委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考核,并根据决策方案,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施行。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执行或修正的,可以向市城管委(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质疑或建议。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对委(局)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