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2013-00004 成文日期 2013-10-09
发布机构 浙江省 统一编号 -
文 号 杭城管委〔2013〕21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10- 09 15: 2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城管局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9日

杭州市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公平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范围内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

第三条 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包括下列范围:

(一)城市道路两侧公交候车亭、公共自行车服务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

(二)路灯杆;

(三)公共建筑物及桥梁;

(四)其它公共设施、公用场地(杭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及规划技术规定明确的禁设区和禁设条款除外)。

第四条 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应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产权交易所)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出让。

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设施已设附属户外广告或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在合法授权设置期限届满后,由公共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纳入统一的招标、拍卖程序。

第六条 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的招标、拍卖方案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共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拟订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

(二)城管、规划、工商、财政及相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相关规定,对招标、拍卖方案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公共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单位根据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市户外广告领导小组审批。

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七条 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确定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采用有底价竞租的办法。竞租底价由市城管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户外广告资源的数量、面积、地理位置、使用期限等条件综合评估确定。

第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

第九条 招标、拍卖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招标、拍卖前在新闻媒体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户外广告资源的路段、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三)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报名时间、地点以及需提交的资料;

(五)投标保证金;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户外广告资源的路段、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取得程序;

(三)索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拍卖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五)确定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六)竞买保证金;

(七)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进行招标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书(邀请投标);

(三)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五)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六)招标人主持开标;

(七)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评标;

(八)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九)投标人少于3人的,应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 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进行拍卖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人进行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拍卖,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拍卖人编制拍卖公告、拍卖文件;

(三)竞买人领取拍卖文件;

(四)拍卖人组织竞买人或竞买人自行踏勘现场;

(五)竞买人提交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交纳竞买保证金,并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

(六)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公开拍卖;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并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均可参加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招标、拍卖,参加前应当递交下列有效证件:

(一)营业执照;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理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竞买人应当持相关通知书到招标、拍卖机构办理手续,缴纳保证金后取得投标、竞买资格。

第十三条 招标、拍卖成交后,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应与户外广告资源的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成交合同,其缴纳的保证金可抵作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交易价款,剩余交易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汇入杭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由杭州产权交易所向其出具交易凭证和收款凭证。

未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单位,杭州产权交易所应按规定将交易保证金及时退还广告经营者。

第十四条 经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单位申请发布广告时应提交招标、拍卖成交合同和有关交款票据,并按照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为3-5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组织招标、拍卖。

第十六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在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不得办理使用权人变更;若使用人提前放弃使用权,根据合同约定使用人支付违约金后,由政府无偿收回。

第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政府需提前收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的单位,应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户外广告的设置,逾期由政府无偿收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

第十九条 公共设施附属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拍卖收入扣除拍卖手续费后的余额,实行市财政与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按三七比例分成,由杭州产权交易所自收到交易价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分别汇入市财政专户和经营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市财政局与经营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向受让方开具合法票据。

第二十条 市财政所得部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建设以及户外广告的管理等支出。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提倡依附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建筑(物)、设施等的户外广告资源纳入政府统一的招标、拍卖范围,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相关产权人可按照自愿原则与市城管委签订委托协议,拍卖收入的分成方式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委托协议中约定明确。

第二十二条 参与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招标、拍卖的工作人员应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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