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1/2013-00184 成文日期 2013-08-08
发布机构 浙江省 统一编号 -
文 号 杭城管委〔2013〕182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关于印发《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 08- 08 15: 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市城管局

各区城管(执法)局,委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排水案件中无证及超标排水案件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新的工作要求及2010年建设部行业标准,我委修改完善了《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超标排放污水罚款系数表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3年8月8日

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

对无《排水许可证》或超标准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行为,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处罚。

二、排水户、排水标准及排放量的认定

(一)排水户是指有条件纳入城市污水管网的,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二)纳管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7月发布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执行。

(三)纳管排水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情况,以具有水质检测资质的城市排水监测机构提供的水质检测报告为依据。

(四)纳管排水用户的污水排放量,按其前三个月自来水平均用水量的90%确定;排水户有自备水源的,其污水排放量按自来水用量与自备用水量之和的90%确定;排水户的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其污水排放量按总用水量扣除产品需用水量后的90%确定。

三、无证排污处罚标准

(一)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责令其在30日内办理《排水许可证》,逾期没有办理《排水许可证》的,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第(3)项,按下列规定罚款:

1.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吨以下(含本数),处以2000元罚款;

2.日污水排放量在100吨以上,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基数每增加100吨,罚款数额增加2250元,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0元。

(二)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系数1.5以上2.0以下从重处罚:

1.擅自将雨水污水管混接排水;

2.造成排水设施严重淤塞或者其他较大以上危害后果的;

3.排放污水超标达到二级以上程度的;

4.其他无证排污情节严重的。

出现上述情形,可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责令其在7日内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继续排污的,各区城管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抄告同级环保、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四、超标排污处罚标准

(一)对检测指标超过规定标准的,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第(4)项规定予以执法查处,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

(二)超标程度分一、二、三、四级,超标程度达到一级的处以5000元罚款,达到二级的基数乘以2,达到三级的基数乘以3,达到四级的基数乘以4,最高罚款不超过20000元。超标程度与罚款基数对应详见附表。

(三)同一排水户同时有2个及以上检测项目超标,罚款基数取检测指标最高超标级别对应的值。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规定,可给予吊销《排水许可证》处罚,并责令其在7日内封堵排水口停止排污,逾期不封堵或继续排污的,各区城管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抄告同级环保、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1.一年内有2次以上被罚款记录,仍未能整改到位的;

2.超标排污达到四级以上程度,可以按规定要求整改而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3.其他超标排污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吊销《排水许可证》处罚的。

五、超标排污限期改正规定

(一)对无证及超标排放污水行为执法查处同时,应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对超标排污行为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应当根据整改内容、要求、难易程度和所需时间等因素确定,原则上确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重大、复杂的超标排污行为,由负责查处的城管执法部门和委市政设施监管中心共同确定整改期限和要求。

(三)对排水户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30日内抄送市政设施监管部门。

(四)确定整改内容、要求和期限,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时,提请市政设施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五)排水户确因客观原因表示无法按规定要求整改的,负责查处该排水户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报委设施运行处研究处理。

案发时间在本办法颁布之后的,按本办法实施,原《无证和超标排放污水量罚办法》同时废止。

权力阳光系统中未结案案件法条、罚款金额需使用原依据的,用手工输入,仍无法操作的,联系信息中心处理。汪浩:509634 13777416634。

业务处室联系人:设施处 方伟 85170435 500067。

附件: 

超标排放污水罚款基数表

项目

标准

超    标    程    度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PH值

6.5~9.5

5.20~6.49

9.51~11.40

4.60~5.19

11.40~12.00

4.00~4.59

12.01~13.00

4.0以下

或13以上

悬浮物(mg/l)

400

401~480

480~600

601~800

800以上

化学需氧量(mg/l)

500

501~600

601~1500

1501~3000

3000以上

氨氮(mg/l)

45

45.01~54

54.01~80.00

80.01~150.00

150以上

总磷(mg/l)

8

8.01~9.60

9.61~15.00

15.01~25.00

25以上

动植物油(mg/l)

100

101~120

121~200

201~300

300以上

罚款基数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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