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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市区市政环卫综合养护招标文件、合同等资料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 09- 07 16: 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admin

各区城管局,市政中心、市容中心:
       根据《关于推进市区市政环卫一体化综合养护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杭城管委[2015]66号)(以下称《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市政环卫综合养护改革工作,确保市政环卫综合养护市场化工作的有序、稳定推进,现就有关招标资料等具体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区局应按照《指导意见》中的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市政环卫综合养护招标实施计划(包括标段划分和招标时间安排),并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市城管委。综合养护招标的设施量等情况应经市政中心、市容中心核实确认。
       二、各区局应根据《指导意见》,并可参考市城管委提供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合同范本,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经过市场化实际养护操作后,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三、各区局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中标人签订综合养护合同。同时将有关招标文件、合同等有关资料报市城管委备案。
       四、备案的具体资料包括招标文件、询标资料、评标情况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投标文件、合同等。经市城管委核实后,资料完整齐全,方可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保洁服务许可证等。
       五、市政中心、市容中心应加强与各区局沟通,相互衔接,及时审核相关资料,不定期召开例会,及时总结经验,指导、帮助各区局开展综合养护招标等工作。
       六、各区局应督促综合养护单位建立日常养护台账制度,台账资料应包括日常养护保洁、维修、检测、技术状况评价等投入的劳动力、设备及机械配置数据,为下一步将开展的综合养护定额编制工作做好数据资料积累。
       七、各区局应对综合养护单位日常养护运行的质量、安全运行、养护运行计划执行情况及资料台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综合养护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八、市、区行业监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推广综合养护保洁作业突破传统运作模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九、综合养护招标文件和合同等资料备案情况和综合养护评价结果将作为财政年度养护资金拨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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