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68X/2016-00003 成文日期 2016-04-01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统一编号 ZJAC56-2018-0001
文 号 杭城管委〔2016〕9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 04- 01 14: 0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admin

各区(县、市)城管局(大队):

  为统一和规范《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经委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市法制办备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正式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实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公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原则。

  二、裁量规则

  本规定涵盖《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39项违法行为,并根据不同情节设定了处罚标准。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考量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规定。

  1.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规定,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行政处罚行为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3.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予以减轻处罚。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0.5以上1.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能及时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0以上2.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重处罚:

  (1)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2)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或者虚假陈述的手段妨碍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自己或者唆使他人以威胁、暴力的方式阻挠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有从重情节的,适用从重情节系数后罚款数额仍未达平均值的,可按平均值罚款数额作出处罚决定。

  6.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

  7.按本规定确定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

罚款数额达万元、千元的,取整到百位;达百元的,取整到十位。

  三、具体量化规定

  具体违法行为自由裁量标准见《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本规定自2016年5月8日起施行。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

序号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自由裁量

01

可回收物未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个体回收人员,或者未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十五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n

处罚金额:个人第一次5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元,最高200;单位第一次500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1000元,最高50000。

公式:个人n*50

单位5000+1000*(n-1)

02

有害垃圾未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未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03

餐厨废弃物未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04

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未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05

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06

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未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07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n

处罚金额:第一次20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200元,最高1000元

公式:n*200

08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09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10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11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12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金额:第一次2000元,第二次11000元,第三次20000元

13

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n

处罚金额:个人第一次50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元,最高2000;单位第一次500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5000元,最高50000。

公式:个人n*500

单位n*5000

14

将绿化园林养护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三十五条

第六十八条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次数:n

处罚金额:第一次1000元,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2000元,最高10000元

公式:1000+2000*(n-1)

15

未经许可从事城市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九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罚款

处罚金额:30000

16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按要求改正的,可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违法次数:n

处罚金额:第一次5000元,第二次17500元,第三次及以上30000元

 

17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定期定点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8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每天定时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

19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20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作业车辆未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未按照生活垃圾类别配置作业车辆

第四十条第(一)项

21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作业车辆未标示明显标志

第四十条第(二)项

22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作业车辆未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23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

第四十条第(三)项

2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清扫作业场地

2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四十条第(四)项

26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27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有关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第四十条第(六)项

28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四十条第(五)项

第七十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污染面积2㎡(含)以下的,罚款5000元;2㎡以上、5㎡以下的,罚款10000元;5㎡-12㎡的,起罚标准11000元,每增加1㎡,罚款数额增加2000元【11000+2000*(x-5),5≤x≤12】;13㎡,罚款27500;13㎡以上,起罚标准30000元,每增加1㎡,罚款数额增加3000元【30000+3000*(x-13),x>13】

一年内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29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第七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按要求改正的,可不予处罚;拒不改正的,处罚款。

 

违法次数:n

处罚金额:第一次30000,第二次及以上每次增加30000元,最高100000元

            公式: n*30000

30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31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32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33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34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35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36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

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37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

38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制定应急方案

第四十六条第(八)项

39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注:违法行为次数以执法人员首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开始一年内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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