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68X/2018-00009 成文日期 2018-01-29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统一编号 ZJAC56-2018-0002
文 号 杭城管委〔2018〕1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评价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 01- 29 14: 2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admin

委属相关单位、各区城管局、各区市政养护单位:

  为建立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体系,科学评价养护市场诚信行为,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优良诚信环境,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整治成果进一步推进市区城市道路有机更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评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9日

抄送:市法制办、市信用办


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优良诚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G20杭州峰会整治成果进一步推进市区城市道路有机更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杭州市区市政养护市场中标养护企业及其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的诚信信息进行采集、记录、评价、公布、存储、使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本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信息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市政养护市场中标企业诚信信息的记录、评估管理。    

区级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政养护市场主体诚信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信息,是指中标养护企业、项目经理和作业班组长的基本信息,以及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诚信主体从事市政养护活动过程中的诚信状况进行监督记录的信息。

  第五条  市政设施养护市场诚信信息管理活动遵循合法、安全、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并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分类与采集

  第六条  诚信信息根据有关规定实行统一代码管理,自然人使用身份证号码作为其识别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其识别代码。

  第七条  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主要由身份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评价信息构成。

  第八条  身份信息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养护的中标养护企业、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自身的基本情况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护企业的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信息; 

  2. 资格、资质等行政许可信息;

  3. 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 

  4. 其他反映养护企业基本情况的信息。

  (二)项目经理的基本状况

  1. 姓名、身份证号码;

  2. 学历、就业状况;

  3. 职业资格、执业许可等信息;

  4. 其他反映项目经理基本情况的信息。

  (三)作业班组长的基本状况

  1. 姓名、身份证号码;

  2. 学历、就业状况;

  3. 职业资格、持证上岗、业务培训等信息;

  4. 其他反映作业班组长基本情况的信息。

  第九条  良好信息是指诚信主体在养护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养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市政管理部门、相关专业部门、县(区)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护企业、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受到县(市)、区(含)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情况;

  (二)养护企业获得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养护管理部门、市政行业协会颁发的市政设施养护类奖项;

  (三)养护的市政设施获得 “城镇市政养护示范设施” 等质量荣誉称号;

  (四)作业班组长在市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市政专业技能比武等竞赛中获得奖项;

  (五)承担完成的标准规范、施工工法对促进养护质量或养护水平提升有益并获准发布,研究课题获得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养护管理部门颁发的奖项;

  (六) 获得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主要指ISO系列论证);

  (七)推动行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获得媒体称赞好评;

  (八)其它良好行为信息。

  第十条  不良信息是指诚信主体在养护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定,经市、区养护管理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信息以及其他严重违规违纪的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到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行政处理;  

  (二)受到县(市)、区(含)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通报批评;

  (三)受到县(市)、区(含)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的约谈;

  (四)受到社会监督部门、领导点名批评及媒体曝光;

  (六)发生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件; 

  (七)发生行贿、受贿、失职等违法行为;

  (八)以挂靠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不按要求报送或报送的诚信信息弄虚作假;

  (十)其它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评价信息是指市政管理部门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设施养护活动的中标养护企业、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诚信状况进行评价的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养护企业的诚信评价;

  (二)项目经理的诚信评价;

  (三)作业班组长的诚信评价。

  第十二条  采集、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采集、提供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信息采集和记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养护企业、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的身份信息,由各中标养护企业负责提供、录入诚信信息系统,区级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市城管委负责终审并发布;

  (二)良好信息由市、区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市级监管部门负责初审,市城管委负责终审并发布;

  (三)不良信息由杭州市级监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录入诚信信息系统,市城管委负责审核并发布;

  (四)评价信息由市城管委负责统计并发布。

  第十三条  各级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诚信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录入和审核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信息,市城管委对养护企业及各管理部门提交的信息及时确认、审核、发布,对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和维护。各部门均不得虚构或者篡改信息数据。

  第三章  诚信信息的存储与有效时限

  第十四条 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记录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数据库中的诚信信息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养护市场诚信信息,公示期限根据以下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诚信主体的身份信息不设定公示期限,开放管理等级依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分类等级管理目录》执行;

  (二)良好信息公示期限为2年,以证明文件上载明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证明文件上无明确日期的,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三)不良信息公示期限为12个月,以公布时间作为起始时间,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期满后,将不良信息从公开查询界面删除;

  (四)评价信息公式期限为12个月;

  (五)涉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的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诚信信息公示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示,由公示信息数据库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

  第十六条  记录信息数据库中的记录信息是指最近一定期限内记录的经授权可以查询的养护市场诚信信息。记录期限根据以下不同的信息种类设定:

  (一)身份信息,记录期限至企业终止为止;

  (二)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评价信息在记录信息数据库中的保存期为3年,从公示信息数据库转入记录信息数据库之日计算。但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对企业的限制和记录期限有其他要求的,依照其他要求的期限记录。

  记录信息期限届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转入存储信息数据库,形成诚信档案长久存储。

  第十七条  存储信息数据库中的信息作为资料档案在数据库中永久性保存,不得擅自向社会提供,仅供市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查询和使用。

  第十八条  市城管委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证诚信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定期对诚信信息数据库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

  第十九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市城管委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并将要求变更的事项通过身份电子认证系统上传。市城管委应当在接到申请及上传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转至提供信息的市政管理部门,该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城管委,市城管委作出维持、变更、撤销记录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根据决定及时对该项记录进行修改。异议处理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诚信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市政养护市场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记录依照有关评价标准进行加分和扣分,其累计分值作为养护市场诚信分值排行和诚信等级评价的依据。

具体的诚信分值及诚信等级评价标准,由市城管委另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政策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第二十一条  市城管委按月度分别对养护市场诚信主体的加分、扣分分值进行汇总,并在诚信信息系统网站公布分值动态排行榜。

  第二十二条  市城管委按年度汇总计算诚信分值,开展诚信等级评价,并在诚信信息系统网站公布。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章  诚信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查询公示诚信信息。市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的管理部门可以登录诚信信息系统,查询公示信息数据库和记录信息数据库,实现各管理部门之间信息互通与共享。永久保存的存储信息,一般不对其他部门及个人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使用市政养护市场的诚信信息,不得滥用,不得违法限制企业及个人经营活动。市城管委应当设置诚信信息数据库访问权限,防止信息数据库被越权访问或者擅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由市、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受到行政处罚养护企业、项目经理和相关人员的整改结果。整改确有成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城管委批准后可缩短其不良信息公示时间,但公示时间最短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诚信主体的不良行为向市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七条  对诚信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进行实名投诉举报。

  第二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要如实、客观、公正地对诚信主体的诚信信息进行登记、审核,如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有关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的行为,不得以扣分代替行政处罚,应当同时立案进行调查取证、移送案件。市、区市政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落实政务公开以及依法行政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评价标准

  1  总 则

  1.1  为建立健全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体系,科学评价养护市场诚信行为,规范养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促进养护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对杭州市区市政养护市场中标养护企业及其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的诚信评价。

  1.3  本标准所称市政养护市场诚信评价,是指由各级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对诚信主体日常监管情况,并结合其基础诚信信息和其他相关诚信信息,利用诚信信息系统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养护诚信水平的管理行为。

  1.4  诚信评价工作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诚信建设为主导,以部门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同时推动社会共同参与监督。

  1.5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杭州市主城区市政养护市场的诚信评价工作。

  2  诚信评价指标与方法

  2.1  市政养护市场诚信评价对象包括中标养护企业、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

  2.2  市政养护市场诚信评价指标包括诚信行为评价指标和诚信能力评价指标。

  2.3  诚信行为评价指标包括作业质量、作业安全、作业文明等。

  2.4  诚信能力评价指标包括综合实力、各界评价等。

  2.5  诚信分值由基础分值、加分分值和扣分分值组成,诚信分值不设上下限。即:X  = 100 - Q + J

其中,X为诚信主体诚信分值,Q 为不良行为对应的扣分分值;J为良好行为对应的加分分值。

  2.6  加分事项包括:诚信主体在养护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养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市政管理部门、相关专业部门、县(区)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的奖励和表彰等各类良好行为。

  2.7  扣分事项包括:诚信主体在养护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定,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县(区)级(含)以上党委和政府及有关监督机构的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各类不良行为。

  2.8  同一事项得到重复加分或扣分的取其最高分加减,年度不重复计分。但同一事项在复查中发现诚信主体仍未有效整改的,可重复扣分。

  2.9  按月度分别对诚信主体的加分、扣分分值进行汇总,并在诚信信息系统网站公布加分、扣分分值动态排行榜。其中,综合实力指标于每年12月份进行加分或扣分。

  2.10  诚信分值每年评价一次,按每月的加分、扣分分值及基础分值汇总计算所得。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11  养护企业诚信评价

  2.11.1  基础分值为100分,评价内容包含:诚信行为(作业质量、作业安全、作业文明)、诚信能力(综合实力、各界评价)。

  2.11.2  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在与项目有关的管理作业中被加分、扣分的,对其养护企业同等加分、扣分。

  2.11.3  诚信行为评价

  1  作业质量

  (1)每月汇总养护企业养护项目考核分值,养护企业单个受检设施养护状况取考核成绩分;多个受检设施养护状况分值采用倒权重方法计算,排名前三位的养护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排名末两位的养护企业,分别扣2分、1分。多个受检设施养护状况分值采用的倒权重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D为养护企业多个受检设施养护状况分值,Di为养护企业单个受检设施养护状况分值,n为受检设施数量,i = 1、1.2、1.5、2.0(Di≥90时,i取1;80≤Di<90时,i取1.2;60≤Di<80时,i取1.5;Di<60时,i取2.0;) 

  算例:某养护企业共有5个受检设施,养护状况分值分别为92、85、76、63、54,则该养护企业多个受检设施养护状况分值D =(92×1+85×1.2+76×1.5+63×1.5+54×2.0)/(1+1.2+1.5+1.5+2.0)=70.9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扣4分;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扣3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扣2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扣1分;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扣1~2分。

  2  作业安全

  (1)项目作业安全有制度规范,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无事故,加1分;

  (2)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加1分;

  (3)发生死亡事故扣4分,重伤事故扣2分,轻伤事故扣1分;

  (4)发生火灾、机械设备、集体食物中毒、社会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扣2分,一般安全事故扣1分。

  3  作业文明

  (1)发生不文明施工投诉,扣1分;

  (2)项目作业现场未做到文明有序,围护措施未做到整洁规范,扣1分;

  (3)未做到“工完场清”,扣1分;

  (4)发生损坏管线、环境污染等特大事故扣3分,重大事故扣2分,较大事故扣1分,一般事故扣0.5分;

  2.11.4  诚信能力评价

  1  综合实力

  (1)连续从事市政设施养护,15年(含)以上加3分,10年(含)~15年加2分,5年(含)~10年加1分;

  (2)按合同配置且实际使用标准化、机械化养护设备,加1分; 

  (3)获得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主要指ISO系列论证)加3分;

  (4)承担养护的道路总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每50万平方米加1分,不足50万平方米的不计分;

  (5)将作业项目转包、非法分包给无相应市场准入资格企业,扣3分;

  (6)任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项目经理,扣2分;

  (7)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以挂靠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3分;

  (8)不按要求报送或报送的诚信信息弄虚作假,扣1~3分。

  2  各界评价

  (1)所从事的养护工作受到县(市)、区(含)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区(县)级加0.5分;

  (2)获得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养护管理部门、市政行业协会颁发的“扁鹊杯”等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类奖项,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3)养护的市政设施获得“城镇市政养护示范设施” 等质量荣誉称号,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4)在市级市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市政专业技能比武等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5)主持承担完成的标准规范、施工工法对促进养护质量或养护水平提升有益并获准发布,研究课题获得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养护管理部门颁发的奖项,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参与完成的减半加分;

  (6)推动行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获得媒体称赞好评,中央主流媒体加2分,省级主流媒体加1分,市级主流媒体加0.5分;

  中央主流媒体是指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新华每日电讯、新华网)等,新华网、人民网不含地方频道;省级主流媒体是指浙江日报、浙江电视台;市级主流媒体指杭州市各类新闻媒体(含钱江晚报、青年时报);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到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行政处理,扣2 分; 

  (8)所从事的养护工作受到县(市)、区(含)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通报批评,国家级扣4分,省级扣2分,市级扣1分,区(县)级扣0.5分;

  (9)受到县(市)、区(含)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的约谈,扣3分;

  (10)道路等市政设施养护状况等级不合格,受到县(市)、区(含)级市政管理部门的“红牌”警告,扣3分;

  (11)受到社会监督部门、领导点名批评及媒体曝光,扣3分;

  (12)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件,扣4分。

  2.12  项目经理诚信评价

  2.12.1  基础分值为100分,评价内容包含:诚信行为(作业质量、作业安全、作业文明)、诚信能力(综合实力、各界评价)。

  2.12.2  养护企业被加分、扣分的事项,对所从事养护作业的责任项目经理予以同等加分、扣分。

  2.12.3  综合实力评价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年限:连续从事市政养护作业项目管理,15年(含)以上加3分,10年(含)~15年加2分,5年(含)~10年加1分(以合同业绩为准);

  2  职称: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以上加2分,中级职称(含技师)加1分;

  3  任职资格:不具有与养护相应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证书,扣3分;

  4  同时承担合同价超过500万元的两个以上养护项目,扣3分 。

  2.13  作业班组长诚信评价

  2.13.1  基础分值为100分,评价内容包含:诚信行为(作业质量、作业安全、作业文明),诚信能力(主要为各界评价)。

  2.13.2  养护企业被加分、扣分的事项,对责任作业班组长予以同等加分、扣分。

  3  诚信等级

  3.1  诚信等级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分别用A级、B级、C级、D级表示。

  3.1.1  诚信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诚信等级为A级:

  1  诚信分值排名前20%(含本数);

  2  无不良信息记录。

  3.1.2  诚信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诚信等级为B级:

  1  除A级、D级外,年度诚信分值排名前60%(含本数);

  2  未发生安全、质量事故。

  3.1.3  诚信主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诚信等级为C级:

  1  除A级、D级外,年度诚信分值排名40%以下;

  2  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3.1.4  诚信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诚信等级为D级:

  1  诚信分值<60;

  2  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件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

  3.2  诚信等级每年评价一次,按上一年度的诚信分值及排名计算所得。诚信分值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3  对首次进入本地的诚信主体当年记分周期不满12个月的,初定诚信等级为C级;若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件的,诚信等级为D级。

  4  应用与奖惩

  4.1  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4.2  将诚信等级为A、B的市政养护市场主体,纳入“守信红名单”,将诚信等级为D的市政养护市场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

  4.3  养护企业诚信评价结果可作为参加市政养护招投标时的加分准入(A级加8分,B级加4分,C级不加分,D级扣4分)、养护合同期满后优先存续及今后申请加入政府投资养护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重要依据之一。

  4.4  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诚信评价结果可作为职务任免、薪酬调整等养护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4.5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诚信等级按照联合体中最低等级方的等级认定。

  4.6  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可作为有关管理部门对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资质资格管理、表彰评优、市场活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4.7  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市政养护市场主体,市政管理部门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

  5  附 则

  5.1  本办法中涉及数量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5.2  本办法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5.3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录:

杭州市市政养护市场诚信信息采集和记录规定

序号

诚信信息

采集及系统录入单位

初审单位

录入时间

1

养护企业、项目经理、作业班组长的身份信息

各中标养护企业

各区城管局

一次

2

养护企业

诚信评价信息

作业质量

每月汇总养护企业养护项目考核分值,养护企业单个受检设施养护状况取考核成绩分;多个受检设施养护状况分值取算术平均分,排名前三位的养护企业,分别加3分、2分、1分;排名末两位的养护企业,分别扣2分、1分。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每月

3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扣4分;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扣3分;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扣2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扣1分;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扣12分。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4

作业安全

项目作业安全有制度规范,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无事故,加1分。

各区城管局

5

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培训记录,加1分。

各区城管局

6

发生死亡事故扣4分,重伤事故扣2分,轻伤事故扣1分。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7

发生火灾、机械设备、集体食物中毒、社会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扣2分,一般安全事故扣1分。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8

作业文明

发生不文明施工投诉,扣1分。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9

项目作业现场未做到文明有序,围护措施未做到整洁规范,扣1分。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10

未做到“工完场清”,扣1分。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11

发生损坏管线、环境污染等特大事故扣3分,重大事故扣2分,较大事故扣1分,一般事故扣0.5分;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12

综合实力

连续从事市政设施养护,15年(含)以上加3分,10年(含)~15年加2分,5年(含)~10年加1分。

各区城管局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每年12

13

按合同配置且实际使用标准化、机械化养护设备,加1分。

各区城管局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14

获得社会中介机构认定的体系论证(主要指ISO系列论证)加3分。

各区城管局

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15

承担养护的道路总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每50万平方米加1分,不足50万平方米的不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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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将作业项目转包、非法分包给无相应市场准入资格企业,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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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任用不具备任职资格的项目经理,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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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现以挂靠或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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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不按要求报送或报送的诚信信息弄虚作假,扣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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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各界评价

所从事的养护工作受到县(市)、区(含)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通报表彰及表扬,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区(县)级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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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21

获得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养护管理部门、市政行业协会颁发的“扁鹊杯”等城镇市政设施养护类奖项,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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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养护的市政设施获得“城镇市政养护示范设施” 等质量荣誉称号,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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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在市级市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市政专业技能比武等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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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主持承担完成的标准规范、施工工法获准发布,研究课题获得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养护管理部门颁发的奖项,国家级加4分,省级加2分,市级加1分;参与完成的减半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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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推动行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获得媒体称赞好评,中央主流媒体加2分,省级主流媒体加1分,市级主流媒体加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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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受到行政执法等部门的行政处理,扣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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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所从事的养护工作受到县(市)、区(含)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市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通报批评,国家级扣4分,省级扣2分,市级扣1分,区(县)级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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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受到县(市)、区(含)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市政管理部门的约谈,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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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道路等市政设施养护状况等级不合格,受到县(市)、区(含)级市政管理部门的“红牌”警告,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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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受到社会监督部门、领导点名批评及媒体曝光,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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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生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或性质恶劣的群体上访事件,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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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项目经理诚信评价

信息

养护企业被加分、扣分的事项,对所从事养护作业的责任项目经理予以同等加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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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33

连续从事市政养护作业项目管理,15年(含)以上加3分,10年(含)~15年加2分,5年(含)~10年加1分(以合同业绩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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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

34

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以上加2分,中级职称(含技师)加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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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不具有与养护相应的项目经理任职资格证书,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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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同时承担合同价超过500万元的两个以上养护项目,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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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作业班组长诚信评价

信息

养护企业被加分、扣分的事项,对责任作业班组长予以同等加分、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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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











备注:

1. 市城管委负责对采集录入的信息进行终审和发布。

2. 每月月初由市城管委负责对录入的各类诚信主体上月度加分、扣分分值进行汇总,并在诚信信息系统网站公布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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