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68X/2018-00016 成文日期 2018-05-23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统一编号
文 号 杭城管委〔2018〕2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关于《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 05- 23 14: 4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admin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近年来,随着我市“三改一拆”工作的深入推进,违法建设的执法难度不断加大,规划管理和执法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有必要完善我市规划法律体系,为推进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提供规范和保障。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虽然国家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市层面有《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但法律法规受立法目的限制,往往条文的规定都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备受关注的哪些建设情形需要规划审批,哪些不需要,都没有具体规定。为了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和简化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省市违法建筑处置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74号)

  2、《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处罚权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08〕第4号)

  3、《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0〕第51号)

  4、《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第52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意见》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涉嫌违反规划管理的建设行为。

  (二)涉及的部门职责: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履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执法查处等职责;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等职责。

  (三)不属于规划管理单位及无需申领规划许可的情形与要求: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我市城乡规划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简易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办法和无需规划许可的项目名录。据此,《意见》参考了宁波等其他兄弟城市已出台的立法项目,结合我市地方实际,明确了6种可以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管理,不纳入规划管理的情形以及7种按照规划管理要求,无需申领规划许可的情形。

该类设施不纳入规划许可范畴,但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设置。因该类设施一般依附城市道路设置,占用市政设施,可以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四)由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意见》第四条规定了由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主要依据《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认定规定,对该条款第(四)项的认定标准作进一步具体细化。经过调研,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六类40余种常见的无需规划部门认定,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直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违法建设情形,并依法处理,有助于增强《实施意见》的指引作用,便于日常监管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操作。

  (五)需规划部门出具意见,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认定与查处的情形:《意见》第五条就目前违法建设查处中的两类案件来源,即规划部门发现和城管执法部门发现两类情形,明确了规划部门在批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出具意见后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以及城管执法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征求规划部门意见后查处的工作流程,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六)历史遗留违法建设的处置,按照《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等法规规范与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建立城管与规划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市区两级规划与城管部门的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执法和违法建设审核中遇到的疑难问题。

  (八)建立城管与规划的共享信息平台。以数字城管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为保障,建立两局共享的信息平台,提高违法建设查处的数据比对、调阅取证等工作效率。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张海华

  联系电话:8505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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