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助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发布时间:2021-12-17 09:21浏览次数:来源: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

《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于2021年11月25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表决通过,该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充分体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特点的创制性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确认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基本制度框架,将具有浙江特色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着力破解改革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专题学习、全力宣贯。市、区综合执法部门带头学,开展,深刻领会贯彻《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迅速行动,全面部署落实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市综合执法局专门制定方案,接下来将部署区、县(市)、管委会全体综合执法系统深入开展学习活动。同时结合普法活动,通过“两微一抖”等宣传媒介广泛向社会开展专题宣传,确保学习好、领会好、宣传好。

细化任务全面落实市、区综合执法部门为推进《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落实,制定全市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落实条例内容。制定任务清单、时间清单、责任清单,通过清单式管理来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将条例贯彻好、执行好。认真梳理当前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按照时间节点抓好落实,确保任务完成。

    条例解读一:夯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理念从改革的发展阶段来看,我省推进的“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已经超越了按照专业领域开展综合执法的发展阶段,属于对行政执法进行整体改革与重塑,走在全国前列。条例根据我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的理念和实践,将综合行政执法的内涵界定为:按照整体政府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通过优化配置执法职责、整合精简执法队伍、下沉执法权限和力量、创新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条例解读二: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坚持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统筹运用数字化思维、数字化技术,对行政执法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条例明确组织建设全省统一的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并全面运用到执法数据归集和共享、统计分析、预警研判、联动指挥、法制协同审核和监督评议等各环节。

条例解读三:实行执法事项目录清单化管理《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在规定组织制定监督管理事项目录基础上,对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扩展目录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分别作了明确。结合改革不断推进的实际,条例还规定,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将市场监管等专业领域的部分或者全部执法事项纳入到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对执法队伍进行归并整合。

条例解读四:落实乡镇、街道承接行政执法权考虑到各地情况不一和改革的复杂性,条例明确,综合考虑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将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限定为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高频多发、易发现易处置、专业要求适宜的执法事项,同时要求按照“一支队伍管执法”的改革要求,按照规定整合基层执法职责,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对暂不具备承接能力的乡镇、街道,通过部门派驻执法队伍等方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解读五:强化执法协同为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提高执法整体实效,条例规定,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协同工作机制,并对联合执法的具体情形和程序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对同一监管对象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事项可以按照一件事进行集成。

    为避免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实效,条例明确行政处罚权依法划转或者交由乡镇、街道行使后,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继续履行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为解决乡镇、街道可能存在的执法能力不足问题,条例规定,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复杂、疑难执法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向有关县(市、区)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执法协作请求。

条例解读六:严格规范执法为增强执法规范化水平,条例规定,执法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基本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并根据信用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为解决实践中法制审核力量不足问题,条例规定可以建立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协作机制,整合和共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审核力量,通过数字化行政执法平台开展线上协同法制审核。

条例解读七:强化执法保障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执法人员不足问题,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其他在编人员可以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并合格后,取得五年内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在此期间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针对实践中持证执法人员执法范围受限的问题,条例规定,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执法协同工作需要,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的行政执法活动。

    针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问题,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并对其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可以配合从事的工作范围进行了具体化,加强招聘、奖惩、退出管理和待遇保障。同时,鼓励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统一管理制度。

(条例解读相关内容转载自“浙江人大”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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