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西湖景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处首例林业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2021-12-31 17:35浏览次数:来源:政策法规处

9月,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队西溪公园中队收到一份来自林业部门的工作联系单,要求对西溪湿地公园内某公司涉嫌违法调运松木原木行为开展执法调查。

面对新划转事项,西湖景区综合行政执法队高度重视。由队分管领导抽调法制教育科、驻队律师、中队办案骨干组成专案组,第一时间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并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积极向其他区县林业执法部门学习取经,也获得市植物检疫部门的大力指导。


查清事实 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在未经调出地相关部门检疫的情况下,擅自将购买某建材经营部(某县仓库)的60支松木原木,以货车运输方式从松材线虫病疫区某县调运至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


案发后,经执法人员抽样取证,区植物检疫检验实验室出具了《松树松材线虫检测报告》,表明涉案松木原木未检测出松材线虫。

11月3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未经检疫调运植物的行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办案程序到位,当事人承认其涉案行为,接受相应行政处罚,案件顺利办结。

这起未经检疫调运植物案件,是西湖景区综合行政执法队根据名胜区“一支队伍管执法”改革要求,承接名胜区林业执法后普通程序立案查处的第一案,实现林业执法“零的突破”。


法条链接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一)项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