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野蛮施工挖破燃气管道?罚!

发布时间:2021-06-17 14:50浏览次数:来源:政策法规处

近期,因施工不规范、措施不到位等因素,各地供水、供气管道等公用设施被损坏的现象增多。对此,杭州市积极开展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案件查处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大排查工作,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企业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织密管理的网格。

近日,余杭区和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就处理了两起发生在属地的、因野蛮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案件。执法队员当场责令施工方停止施工,并对事件展开调查。

 

案情回顾

5月31日,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在“安全生产风险大排查”巡查过程中,发现某小区有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随即联系燃气供应公司抢修队并将险情第一时间上报市区两级。

经查实,当事人承接小区“污水零直排”工程项目,施工时没有仔细核对相关图纸,也没有请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到场。使用小型挖机施工时,不慎将燃气主管挖破,造成燃气泄漏,给小区居民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更令人后怕的是,燃气管道泄漏还存在消防隐患,如果浓度过高引发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对于该案,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迅速介入,目前立案查处中。

 

近日,富阳开发区机动中队接到投诉举报称,在富阳区银湖街道320国道大树下路段燃气设施被施工损坏。执法队员立刻赶往现场。

 

经查,当天下午,当事劳务队对320国道沿线进行挖掘,因事先未联系华润燃气公司确认地下燃气管网情况,导致挖破320国道南侧大树下路段辅道下的中压DE110燃气管道。发现后,当事人立即联系华润燃气公司进行抢修。

 

同样在富阳,另一家劳务队在给某房地产项目施工时,挖破了地下中压DE160管道。

 

经询问,施工方和房产公司双方均认为下方无燃气管线,也未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导致开挖施工时不慎挖破燃气管道。执法队员当场责令施工方停止施工,并对劳务队挖破燃气管道一事进行立案调查。

 

虽然两起案件均未造成燃气泄漏,但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一定影响。根据相关条例,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分别对这两家劳务队作出罚款两万七千五百元和三万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违则: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罚则: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杭州城管郑重提醒:安全责任重在规范、人民安全重于泰山。希望各施工单位要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切实筑牢人民群众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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