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68X/2021-00455 | 成文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统一编号 | |
文 号 | 杭综执办〔2021〕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解读文件 |
关于印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综合执法办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管委会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办):
为加强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衔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部门间案件移送程序,现将《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2021年6月17日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的执法衔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规范部门间案件移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行政执法案件移送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市、区两级联络体系,畅通案件移送渠道,逐步优化移送流程,提高办案效率。
第四条 案件移送遵循同级移送原则,应以部门的名义或区、县(市)、功能区派出机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有专门执法机构的,可以通过专门的执法机构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口执法机构移送。
第五条 移送案件范围为《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和地方扩展目录确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接行使的行政处罚事项,并根据事项划转工作进展实施动态调整。
第六条 移送的行政执法案件,原则上应为2020年10月1日(含)后发现的行政执法案件。原部门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仍由原部门查处。
第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处理投诉举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开展初步调查、收集证据,需要立案查处的,在初步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移送函》,连同初步调查材料一并移送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八条 移送行政执法案件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案件来源材料;
(三)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情况说明及处理建议;
(五)其他涉案相关材料。
移交证据材料应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证据材料不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书面告知业务主管部门补充。业务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就具体事项移送规则制定细化清单,经双方书面确认后遵照执行。
重大案件查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第九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接收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部门。决定立案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时限办结案件,案件结案或依法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移送案件处理情况反馈函》并向移送部门反馈。
第十条 因部门间、领域间、层级间职责交叉、边界不清造成的执法争议相关行政部门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杭州市行政执法职责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执法协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的,应书面填写《协助调查函》,业务主管部门收到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就所涉协助调查事项作出明确反馈。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应移未移、应收未收或违反移送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三条 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案件移送参照本实施意见。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市综合执法指导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案件移送函(模板)
2.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模板)
3.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模板)
4.案件情况说明(模板)
5.协助调查函(模板)
6.移送案件处理情况反馈函(模板)
7.案件移送工作联系表(模板)
附件1
案件移送函(模板)
移送字〔 〕第 号
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在处理 (案件来源) 中发现,(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在 (地点) 存在 (行为名称) 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 (具体法律法规依据) ,需要你局立案查处。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证据材料移送你局立案查处。请你局届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本机关。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证据清单
移送单位:(盖章)
序号
证据名称
页数
证据形式
备注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接收单位,一份留档。
附件2
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模板)
补通字〔 〕第 号
(移送机关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出具的《案件移送函》( 移送字〔 〕第 号),相关证据材料未达到行政处罚立案标准,请你单位于五个工作日内补充以下证据材料:
1. ;
2. 。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移送机关,一份留档。
附件3
立案(不予立案)通知书(模板)
立通字〔 〕第 号
(移送机关名称)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移送的 (案由) 案,根据 (理由) ,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决定立案调查(不予立案)。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移送机关,一份留档。
附件4
案件情况说明(模板)
(主送机关) :
本机关移送你局的 案,初步调查情况如下: 。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违则) ,属(案由) 的行为,建议 (处理意见) 。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协助调查函(模板)
协调字〔 〕第 号
(主送机关的名称)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立案查处的
(违法行为) , 涉嫌违反 的规定。现因案件调查需要,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特请你单位协助调查以下事项:
(写明具体需要协助调查的事项)
盼请复函。
附: (附有关案件材料)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接收单位,一份留档。
附件6
移送案件处理情况反馈函(模板)
移反字〔 〕第 号
: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案件移送函》(移送函编号)1份,已处理完毕。现根据有关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你单位。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附件:1.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其他相关材料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接收单位,一份留档
附件7
案件移送工作联系表(模板)
填报单位: (盖章) 填写时间:
序号
单 位
分管领导
工作联系人
备 注
姓 名
(处)科室
职 务
联系电话
市级
区、县(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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