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富阳区局查处首例个人燃用高污染燃料移送案件

发布时间:2021-07-27 10:53浏览次数:来源:政策法规处

近日,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关于某某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案件移送函。这是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杭州市接到的首例个人燃用高污染燃料移送案件。

 

燃用高污染燃料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不仅会污染生态环境,也会危害人体健康。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此案件,有效衔接市生态环境局富阳分局的案件移送工作,仔细询问案件情况和进展,认真研判分析,及时联系属地中队到现场调查取证。

经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笋干加工工作,通过燃烧煤炭的方式蒸煮鲜笋,至案发时共燃烧煤炭约4200公斤。

本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对自身违法行为没有异议,积极配合中队调查,且现场立即停止燃煤,将场地内堆放的煤炭全部清除干净,并书面承诺不再燃用高污染燃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个人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并参照《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的量罚计算方法,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行政执法事项划转后富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的首例个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移送案件,也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首例。本案的依法办理,对推动各部门按照职责边界清单依法履职,对确保综合执法事项划转任务落地见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违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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