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遵守“双禁”规定,清洁、文明、安全过节

发布时间:2022-01-21 17:05浏览次数:来源:政策法规处

杭州市禁燃烟花爆竹已实施多年,过年不放烟花,已成为大家的共识。今年,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公安部门,持续加大对烟花爆竹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维护城市市容市貌。

近日, 临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应急管理部门移送的线索,对塘栖辖区内的某商店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查处。

 

经核实,该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为外来无业人员流动上门兜售的烟花爆竹,现场有烟花1箱、鞭炮13封、组合炮2箱等,烟花鞭炮没有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粘贴登记标签。

 

该店地处城市建成区,周边人流量较多,环境较为复杂,如果发生意外,可能产生严重后果,对周边群众构成威胁。

 执法部门依法介入调查,耐心向经营户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主动配合工作。

 目前,综合执法部门已对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进行罚没,存放于应急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存放仓库,并依法处以相应罚款。

 

法条链接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温馨提示 

违法经营烟花爆竹不仅会带来城市环境污染,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虎年将至,生活要绚烂、但是安全更重要,我们要对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