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68X/2022-00227 成文日期 2022-07-11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统一编号
文 号 杭城管提〔2022〕69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有效性 解读文件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
一次会议萧山5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2- 07- 15 15: 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办公室

项兴良代表: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式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关心。现就您提出的建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标准不统一和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条例》的该规定,赋权属地政府可根据地方实际,自行划定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而城管部门没有相应的决策权。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统一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主要是因为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城市化管理区域不断扩大,而属地政府未对原先划定的“城市管理区域”进行相应调整,导致政策和管理措施滞后于城市管理实际。同理,您在《建议》中提出 “部分区域的环境卫生问题,因责任人难以确定,实践中通常由属地镇街代履行,但后续追偿很难”的问题,也是因为《条例》赋权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及责任人进行确定,而相关属地政府没有及时明确,导致的责任人未确定而产生的后续民事追偿难的问题。

近年来,我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策于民,以“五无五净五见”为标准,全面落实“全域全纳”监管,按照“一个标准”,严格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对有责任人的,督促责任单位履行保洁义务。对责任不明的问题,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做到红线内外一个样,道路绿化一个样,社会单位保洁和环卫保洁一个样。对于“边界不清”的问题,由市局及时牵头属地协调明确相应的环卫保洁范围,持续推进杭州环卫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执法无依据的问题。按照省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决策部署,我局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等问题为导向,稳步推进改革工作。目前,我市各行政执法部门共确定2251项下放执法事项,由各区、县(市)自行选择、确定下放本辖区街道(乡镇)的具体执法事项。已有40个街道(乡镇)完成了下放执法权的接收工作,开始以自己的名义执法,包括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市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另有86个街道(乡镇)正在进行行政执法权下放的重大行政决策审批流程,待完成公告后即可以自身名义开展执法。

三.关于修法建议。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对《条例》第七十七条中的‘执行’予以明确和细化以及明确属地镇街(平台)的责任以及在代为履行后享有的权利”的建议,涉及到对《条例》的修改和立法解释。因《条例》系杭州市地方性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包括修订权)是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定权力,我局没有《条例》立法修订的决定权。

为促进《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我局积极开展推进工作。一是提出修法建议。2019年,我局向市人大提出修订《条例》的建议,最后《条例》修订被列为当年的立法调研项目,未入选正式项目。二是开展立法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局起草了《条例》的修订草案并上报市人大,已就您及其他市民群众关注度高、反响强烈的部分条款提出了立法修改建议。

非常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11日

(联系人:朱燕,电话:8515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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