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68X/2023-00228 成文日期 2023-04-19
发布机构 市城管局 统一编号
文 号 杭综法〔2023〕4号 主题分类
有效性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4- 28 10: 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政策法规处

、制定背景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于2021年7月15日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于2022年7月29日发布,均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对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出原则要求。同时近年来,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多部进行了修改和修订,相关行政处罚事项和处罚幅度发生较大变化。另外,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原单一的城市管理领域转变划转到位为23个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部分领域省级部门出台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仍有部分如档案、人防(杭州)等领域没有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进一步补充完善。

在此背景下,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为,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二、修订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

《实施规定》认真对照新《行政处罚法》在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依据,力求做到全面充分,处罚种类、幅度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防止执法不严、畸重畸轻。

(二)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实施规定》适度运用新《行政处罚法》有关包容审慎原则,规定了不予处罚清单,让执法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坚持法制统一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全面系统梳理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包括“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中新划转的没有裁量基准的事项,并对相关的违法行为和对应的依据进行设定、更新,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四)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在原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的基础上充分进行论证,对基层执法队伍普遍认可的做法,在《实施办法》中予以沿用;对执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以实操性为导向,积极改革创新,确保“上接天线,下接地气”。

(五)坚持开门问策

《实施规定》在广泛开展调研和听取基层执法队伍的意见基础上,积极学习借鉴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做法,集思广益,开门问策,确保《实施规定》的实施基准具有可操作性,符合基层执法实践。

三、 制定过程

2022年2月启动《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起草工作,对《规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开展了多方位多层次的调研论证并形成征求意见稿初稿。于2022年8月到9月期间先后三次在市局内部各业务处室和向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征求意见,对《规定》的发布形式、表现形式、总体结构、裁量总体幅度的规定等内容进行了完善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市司法局、市建委等34家市级部门及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意见。其中第一次征求意见收到8家单位书面反馈15条修改意见,采纳8条、部分采纳5条、不采纳2条。第二次收到1家单位书面反馈1条修改意见,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均予以反馈并说明理由。

同时通过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及组织邀请召开由法律顾问、各区局法制部门负责人、行政相对人代表等社会各界代表参与的座谈会,进一步全面听取意见,确保《规定》制定的公开性。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综合相关意见建议,完善和修改征求意见稿后,形成了《规定》草案,并依据职责进行了合法性审核。经审核,草案符合我局的法定权限;符合法定程序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四、 修订内容说明

规定》共 25条,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其中分则包括《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不予处罚清单》。对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裁量规则、裁量程序、保障监督措施、各类常见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不予处罚适用条件等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全市统一的适用范围。明确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功能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行使承接事项行政处罚权时适用本《规定》。

(二)制定了轻微免罚清单。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和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轻微违法行为分类处理的要求,规定了40项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符合《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不予处罚。

(三)确立了同案同罚原则。对于在杭州市范围内发生的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等要素相同或相似的案件,为确保公平公正,规定了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近。

(四)扩充了违法行为适用情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各省级部门发布的裁量基准进行了仔细比对,对未予以明确的加以补充。《规定》确定的裁量基准事项扩充至265项违法行为,确保基本涵盖了常见违法行为。

(五)解决了法条竞合的适用困难。《规定》对同一违法行为发生法条竞合时,作出了适用罚款数额高的、适用效力层级高的、特别法优先和新法优先等明确的规范,解决了基层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的实际困难。

(六)增加了共同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分担。《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中起到主要作用、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分别作出了从重、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为处理共同违法行为人提供了文件依据和起到了指导作用。

(七)设置了由点到段的裁量幅度。根据常见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经过实践能够合理设置明确处罚数额的予以明确规定。对无法明确或不宜明确具体数额的分段作了一定幅度的裁量基准范围。既保证了统一裁量基准,又保留基层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节一定幅度的裁量权,避免了裁量的机械化。

(八)规范了动态调整的程序和权限。授权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规定》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同时在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遇到适用《规定》可能会发生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形的,由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予以调整适用。

(九)落实了执行层面的责任和监督将《规定》的执行情况列入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本级及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重大案件备案等监督范围内,并明确发生重大违规情形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

五、实施时间

  自2023年5月21日起施行。

六、解读单位和联系人

解读单位: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方骏

联系电话:8958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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