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68X/2005-00021 | 成文日期 | 2005-11-11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统一编号 | - |
文 号 | 杭城管景发〔2005〕21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废止 | 解读文件 |
印发《关于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市容审批程序及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城管办、滨江区建设局、西湖风景区管委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发展,规范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文化、商业等活动,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市政府相关政策文件精神,我办制定了《关于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
动的市容审批程序及其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1、关于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
市容审批程序及其管理规定
2、申请表
3、审批流程图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1:
关于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
文化商业活动的市容审批程序及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促进经济发展,规范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文化、商业等活动,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1条等有关规定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关于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审批程序及其管理规定。
一、 适用范围及公共场所的界定
凡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场所可举办文化、商业活动:
1、武林广场、吴山广场、庆春广场、青少年活动中心广场、运河广场等城市公共活动和休闲类广场。
2、和平广场、世贸中心广场、黄龙体育中心广场、省人民大会堂广场、西城广场等兼有公共活动和休闲性质的广场。
3、杭州市大中型商业零售类企业门前广场(不得占用市政道路、绿化,限于自有场地的后退红线内)。大中型商业零售类企业名录,每年年初由市贸易局公布(年中可补充)。
4、宾馆、专业市场等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的门前广场。
5、其他适合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公共场所。
二、举办文化、商业活动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活动的场地条件:
(1)举办活动场所的场地面积大于50平方米(含)以上(不含人行道、绿地)且不影响周边交通及市容秩序。
(2)场地及通道必须经过硬化。
2、举办活动的时间期限
(1)举办临时性活动,同一场地每月不得超过4次,每次2天内;每月临时性活动可以集中使用,但活动时间的总量不得超过8天。
(2)春节、“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长假期间,时间每次为8天内。
3、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有完善的活动方案及保障方
案。
(1)活动方案。包括活动主题内容方式规模、活动时间(遇特殊情况不能举办的不顺延)、地点位置、占地面积(不超过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二)、场地布置示意图、主办和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名字及联系方法等(申请表详见附件1)。
(2)保障方案。提出确保活动场地及受影响的周边公共场地的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市政道路维护、市容秩序及布展设施搭建、撤除等环境保障具体措施。
(3)举办活动的单位,不得将已经批准的场地出租给与举办主体无关的经营单位(个人)。
(4)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审批规定。
三、申请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附件
(1)拟举办活动的活动方案。
(2)拟举办活动的保障方案。
(3)活动内容若有需要相关部门许可或签署意见的,需提供同意举办的复印件。
(4)与场地单位的场地借用合同或协议。自有场地单位凭自身产权证明(第一次申报时须复印备案,续办可略)。
(5)活动场地平面布置图,搭台、加棚等主要构筑形式、尺寸与效果简图。
四、办理部门
各区城市管理办公室、各管委会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五、办理程序
1、举办活动单位应提前向所在区城管办(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活动的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在(一般在拟举办活动的10天前)。
2、区城管办(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对所递交的申请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给予受理,并出具受理单,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资料。
3、各区城管办(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其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并填写送达回执。
4、申请单位拟举办本规定所指的文化、商业活动的,审批部门除依照有规定的一次性报批程序审批外,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批。不得一次性批出多个活动。
六、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户外促销活动可实行一次性报批分次组织实施
《关于杭州市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户外促销活动一次性报批的实施意见》(杭贸运[2005]35号),经市贸易局公布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在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圣诞节、元旦节日期间的户外促销活动可实行一次性报批分次组织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1、举办场地符合本规定第二项第1点要求。
2、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中秋节)、圣诞节、元旦每次促销活动时间8天内。中秋节如不在国庆节前一周内的,单列促销活动时间3天内。
3、办理程序。
(1)每年年初各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向市贸易局申报后,向所在地的区城管办(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2)举办促销活动中有关内容需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按有关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或审批手续,批准文件(复印件)作为市容审批附件。
(3)每次举办活动2天前,须将详细方案包括活动主题、内容、方式、规模、活动时间(遇特殊情况不能举办的不顺延)、地点位置、占地面积(不超过场地面积的三分之二)、场地布置示意图、主办和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名字及联系方法等报所在区城管办(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市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和区城管执法局。
(4)经批准的企业按年度计划举办相应活动时,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活动时间、暂停举办或停止举办的,应无条件服从城市管理需要,不另补活动时间。
4、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在一次性审批之外,临时举办活动的, 按本规定一至五项规定执行。
七、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活动涉及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按有关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批程序办理。
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形式限定为:展板、气球汽模、实物模型、灯光投射广告。
八、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管理要求
1、举办文化、商业活动的单位,要严格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要求认真做好活动期间的内部管理工作。
2、举办活动期间不得散发与该活动无关的印刷品广告;
3、在活动场地显著位置悬挂“活动情况公示牌”。公示牌应标明经批准的活动内容、时间、占用场地面积、主办单位、批准机关等。
4、活动场地禁止鸣放高音喇叭,禁止悬挂经营性横幅。
5、各区城管办(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批情况的统计和批后监管。审批情况以统计报表的形式每月29日前报市城管办备案。有条件的,应上城管门户网站和内部城管网。市城管办将备案情况及时传送市城管执法局。
6、为便于做好批后监管工作,各区城管办(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审批情况及时抄告市市容环卫监管中心和区城管执法局。
7、为强化活动的有序进行,举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定的方案和审批要求组织实施,违反规定和要求举办活动的,除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外,审批管理部门将实行诚信登记制度,视举办单位诚实守法情况严格审批。凡年度内发现1次违反审批规定,举办活动超审批面积30%或超审批时间半天的,对该单位后1个月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年度内累计发现2次前述情况,对该单位后3个月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年度内累计发现3次严重违反规定举办活动的,对该单位后1年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九、萧山区、余杭区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 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市容审批申请表 | |||||||
主办单位 |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 | |||||
承办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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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利用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
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市容
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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