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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招聘工作人员笔试公告
  • 日期: 2009- 06- 18 00: 00
  • 来源: 同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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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招聘工作人员公告和招聘方案要求,本中心对报考人员进行了考试资格审查,下列91名同志取得参加笔试的资格。
黄加敏  徐姣   史洁   徐蕾蕾  章惠  耿延博  傅珊  袁颖莹  胡燕萍  王洁冰  壮莉青  金慧  励俊虹 杨卢盈   袁新毓  马祥菊  徐钟  梅嘉佳  张高攀   钱冬冬  殳啸   薛灏  郑颖  周岩松  郑清  俞勇  俞雯  钱诚  陆虹飞   王?  施涛  陈思翔  杨眉  钱硕硕  钮永杰  蒋舸夏   程晓君  胡献恩  姚学佳  安娜  施展  华莉萍  寿佳  吴海东  沈华强  蔡霄晓  张燕  王霜枫  冯侃  徐惠芳  高俊  丁振寰  谢文兰  王甜  丁基民  张栋杰  荀征楠  吴晓磊  陈晖  林赛赛  崔巍  方杰  张文华  李竞 朱飞  沈磊  陆元晶  姚剑鹏  陈小花  朱玲玲  俞志刚  何钰  裘毅  胡觉远  曾义  张中华  俞南均  华新城  施世阳  张晓霞  林军  童一承  许兴元  金波  黄茜岚  章婧  张歆  褚晓峰  崔学玲  金?  张杰
    请以上取得参加笔试资格的人员,于6月25至26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6:30)两天,携本人身份证到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领取准考证(原则上不得代领,特殊情况需事先联系,经同意后方可)。地址:杭州市凯旋路445号浙江物产国际广场18楼,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党政办公室。
    笔试时间:7月4日上午8:30至10:30。考试地点:杭州市凯旋路445号浙江物产国际广场4楼。
    不明事宜,请电话联系。电话号码:86986528。
    附:1、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考场规则
        2、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一:
杭州市亮灯监管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二者缺一不得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考试时只准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小刀进入考场。已带资料、报刊、提包等物品的,必须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否则,按违纪处理。
三、严禁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本等器材,已带的必须切断电源,并与其它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否则,按违纪处理。
四、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五、答题前应先用钢笔或签字笔在试卷、答题卡规定的位置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在试卷上直接作答的必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在答题卡答题的必须用2B铅笔填涂作答。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作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应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严禁交头接耳、夹带传递资料、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
八、严禁将试卷题本、答题卡(纸)带出考场。考试结束铃响, 应考人员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
九、经监考人员在准考证上收卷签名后,方可离场。否则,答卷缺少,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对违反考场规则者,按《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处置。
 
附二:
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人事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人事部第3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应考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2.错填姓名、准考证号的;
3.未按准考证规定的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4.未按考试规定的时间退场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或未在试卷规定位置上作答的;
6.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7.在考试开始前答卷或考试结束后继续答卷的;
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1.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的;
2.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的;
3.夹带、翻阅或传递参考资料(纸条)的;
4.使用移动电话、寻呼机、电子记事本(电子字典)等器材的。
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或威胁他人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离开考场,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从当年起三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人事考试,并给予通报。
1.伪造、涂改学历、准考证等证件或用假证明获取考试资格的;
2.请人代考及代人考试或偷换试卷(答题卡)的;
3.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或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五、处理办法。经查实,应考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当场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告知被处理人,如实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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