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已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
3、《城市供水条例》第七条第三款
4、《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5、《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6、《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7、《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8、《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9、《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10、《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1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款
12、《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1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1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
15、《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16、《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17、《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
18、《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
19、《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
20、《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2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2、《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23、《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第四条
24、《浙江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5、《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2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
27、《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28、《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29、《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30、《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31、《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32、《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33、《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4、《杭州市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35、《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36、《杭州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四款
37、《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38、《杭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39、《杭州市地下管线盖板管理办法》第三条
40、《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
41、《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42、《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第三条
43、《杭州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四条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
法律依据:《杭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杭州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燃气管理工作。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市、县(市)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管理工作。”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
(一)杭州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
法律依据:《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用事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节约用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第三款“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也可以由其委托供水企业或银行代收。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并严格按规定用途用于专项事业。”
(二)杭州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
法律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条三款“市、区市政设施监管机构按照同级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市、区分工及其职责权限,具体实施对城市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管中心
法律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市、县(市、区)市容环卫管理处(所)(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容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