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一、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制度,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公开征求意见可以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广或者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
四、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职能的,应当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
五、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通过杭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公示。公示范围、要求、方式和程序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行政规章和公共政策实行事前公示的通知》(杭政函〔2007〕227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52号)的规定执行。
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
(二)依据、理由和说明;
(三)反馈意见的方式、时间;
(四)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处室(中心、大队)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八、重大行政决策结果,除依法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报刊、或局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布方法一般和公示相同。
九、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