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评估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29 10:09浏览次数:来源:系统管理员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委(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评价工作,保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本委(局)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报送市政府批转或转发的文件草案、委(局)机关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重大行政决策措施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处室(中心、大队)是委(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评估工作的责任处室(单位)。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满一年后,负责组织实施该项行政决策的处室(中心、大队)应当对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该项行政决策实施以后,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
(三)该项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科学合理;
(四)该项行政决策事存在问题及建议。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的评估工作应当公开进行,实施处室(中心、大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也可以采取实地调查、抽样检查、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评估应当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评估结束后,应当形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评估报告,报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审核。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评估报告作为委(局)对该行政决策事项修订完善或相关人员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