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29 10:09浏览次数:来源:系统管理员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

 

一、为规范和监督委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严格按照“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进行集体议事。

三、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实行集体决定:

(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或政府规章(送审稿);

(二)由我委(局)起草要求市政府转发或批转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我委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全市城市管理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市政公用、市容环卫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编制城市管理财政预算、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五)编制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专项规划;

(六)对重大突发事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作出处理和决定;

(七)调整市、区两级城管执法机关的职能;

(八)其他关系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

(九)本机关认为应当列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

四、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采取主任(局长)办公会议形式研究决定。

五、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公文审批和公文处理程序进行。

六、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