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2-11-29 10:09浏览次数:来源:系统管理员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规范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杭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局)实际,制订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是指委(局)机关、委(局)属各中心、大队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因过错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五、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

(五)符合党政干部问责情形的按《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行问责;

(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方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者并处。

六、决策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七、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八、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九、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决策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十一、本办法所称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职能处室或中心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分管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办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管领导。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十二、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十三、对于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负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做出检查。

十四、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十五、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十六、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市城管委纪工委(驻委监察室)具体负责。各处室、各单位按职责分工,发现上述需追究责任问题,应抄告市城管委纪工委或各单位纪检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受理。

驻委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应当提出过错责任追究建议;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重大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委党委会研究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

对监察、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十七、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时,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十八、责任人对决策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委监察室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

十九、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应当向上一级主管机关、同级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二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