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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 10- 10 10: 0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admin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预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政府投资债务风险,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范围
  (一)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指对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所进行的预算安排、执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的规定,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三)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包括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资金和政府筹措资金等资金。
  (四)区、县(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规范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的具体要求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二)市政府投资预算依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控制风险、有效约束的原则,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三)安排预算的市政府投资项目(主要是指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应经过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财政部门与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联系、沟通和协商,合理安排市政府投资预算,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纳入年度计划或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技术前期工作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前产生的前期费用,由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纳入年度市政府投资预算。
  (四)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编制工作。根据我市财政预算草案编制时间要求,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下一年度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编制通知,明确市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总体要求、主要方向和重点投入领域等内容。
  2.各主管部门(含所属及所管单位,下同)应当按照编制通知的规定,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部门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应列出市政府投资项目及其所需的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年度预算资金,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的项目应当同时反映有关资金的情况。
  3.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汇总、平衡各有关部门报送的市政府投资预算,编制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提出当年度市政府投资预算总规模,并与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相衔接。
  (五)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应当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审定,经依法批准后执行。经批准的市政府投资预算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六)经批准的市政府投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预算调整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编制审核机制
  (一)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原则上按照年度市政府投资预算草案编制要求和项目年度工程进度情况,由项目业主编制。项目业主应依据项目实施阶段中职能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现行的计价依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费依据和标准、拆迁政策以及项目年度工程进度计划编制项目年度预算,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具体编报格式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二)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按照项目化、合理化、科学精细化的要求进行编制。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参与项目概算审查及招标控制价审核等相关工作,与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沟通,充分利用项目估算、项目概算资料,提高项目年度预算审核工作效率。
  (三)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完善市政府投资预算的计算依据、标准和方法,合理控制市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职能部门在修改及制定有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市政府投资预算安排的内容,应事先书面征求财政部门意见。
  (四)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所需市本级政府性资金,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列入预算。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确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依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但因安排国家、省和市重大建设项目、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报经批准的除外。
  四、强化市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控制
  (一)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下达的市政府投资预算指标、使用范围,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办理资金拨付;暂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实行财政专户直接支付或项目资金专户支付。
  市政府投资项目开立资金专户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有关规定,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金融机构凭批准文件并报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予以办理。
  (二)项目业主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我市财政资金直接拨付管理的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或项目资金专户。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年度计划、项目合同进度及项目业主书面确认的实际进度,按分担比例及时将自筹资金拨付到位。对未按规定缴存自筹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暂停拨付政府投资资金。有关自筹资金的主要合同订立或者其他重要文件签署后,应当在10日内报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备案。
  (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应当遵循限额设计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突破项目概算。项目业主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者其基本情况应当报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备案。
  对变更设计增加政府投资的,项目业主应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有关管理制度,严格变更程序和手续。施工图预算超过项目概算10%以上或累计超过项目概算500万元以上投资额,以及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超过项目概算情况,要报原审批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对市政府投资预算进行相应调整。
  (四)项目业主应完善和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工程合同价变更金额较大(建安工程超过合同价10%、市政工程超过合同价15%)的,应当报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工程价变更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根据情况核减或者暂停拨付资金:
  1.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未遵循限额设计要求,任意突破项目概算的;
  2.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未依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报批的;
  3.项目业主要求设计单位超过项目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4.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或者其基本情况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而未报备的;项目招标标底、项目合同价违反规定超过已经备案的施工图预算或超过已审定招标控制价的;
  5.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的自筹资金未及时到位的;
  6.工程合同价变更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报备的;
  7.工程结算报告未经项目业主审核并报财政部门审定的;
  8.其他需核减或者暂停拨付资金的情况。
  (六)市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工程价款前,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工程价款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不予付清资金。
  (七)项目业主应当于年初向财政部门提交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及财务决算报审计划,并严格执行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决算审核计划。
  (八)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具备报送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条件的,项目业主在工程款结算审核完成后3个月内上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办理市政府投资项目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应当以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九)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或者贴息等方式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拨付后的有关管理依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五、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监督
  (一)加强和完善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财政、发展改革、建设、城管、交通运输、水利、住保房管、人防、国资、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要各司其职,切实抓好相关工作。
  (二)财政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依法对市政府投资预算的监督,按照规定报告市政府投资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接受质询,并履行有关义务;要自觉接受监察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的控制。
  (三)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政府投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必要时,审计部门可以依法对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项目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市政府投资预算安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或者政府采购等形式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绩效评价等进行评审,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财政部门应逐步实行市政府投资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安排市政府投资预算的重要依据。
  (六)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或者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市政府投资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市政府投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资金。同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对个人给予处分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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