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68X/2020-00194 | 成文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统一编号 | |
文 号 | 杭城管局〔2020〕127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图片解读 |
《关于加强城管行业企业自愿招标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同时第五条已明确建设行政部门为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公用、市容环卫企业(以下简称城管行业企业)在货物和服务采购时的自愿招标行为,督促企业合法经营,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自愿招标活动,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我局研究制订了《关于加强城管行业企业自愿招标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
三、主要内容
1.明确监管范围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城市管理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范围的城管行业企业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已有明确行政监督部门的项目除外。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范围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卫生、市容景观行业,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行业与市城市管理部门如有不一致的,以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经批准的机构职能为准。
2.明确监管职责
市、区两级实行分级管理,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管行业市属国有企业自愿招标行为,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城管行业区属国有企业以及注册地在本辖区的民营企业自愿招标行为。
3.明确监管内容
一是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设立并公布24小时监督电话,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城管行业企业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二是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城管行业企业自愿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三是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城市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四是城管行业企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自愿招标活动,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如收到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并及时将异议及处理情况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四、文件实施时间
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1个月后实施。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黄萍;金瀚博
联系电话:89581616,13575734073;89581700,1885811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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