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2 09:43浏览次数:

浙妇〔20195

 

关于印发《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妇联,省直单位妇联、妇委会,有关高校妇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步深化“巾帼奉献·岗位建动,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保障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开展,号召我省广大妇女“争当新时代红船好女儿,争创高水平巾帼新业绩”,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在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中贡献巾帼力量,根据《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2015年下发的《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19910

 

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所在单位发展进步、社会和谐文明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思想政治引领、先进典型树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激发广大妇女的岗位建功热情,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引领广大妇女在担当实干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新时代红船好女儿争创高水平巾帼新业绩”号召,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实守信、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努力创造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人才价值,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城乡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省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及各类新兴领域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集体(岗位)要求

(一)原则上成员中女性人数占60%以上(特殊领域除外),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二)创建氛围浓厚。每个成员要有较强的创建“巾帼文明岗”意愿,有争创一流、争当先进的激情,团结合作意识强。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在场所醒目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的创建标准,有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制定的创建方法和自我评议内容,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三)创建成效显著。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团队和成员整体素质提升明显。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参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在奉献社会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四)注重创建活动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充分运用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记录展示“巾帼文明岗”创建风采,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及时保存、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五)创建集体(岗位)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同层级“巾帼文明岗”的所有申创集体(岗位)中具有较强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开展所创层级创建活动一年以上

  集体(岗位)成要求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勤于学习,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三)创建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的,必须有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创建集体(岗位)所在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创工作,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单位建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妇联组织。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逐级申报、逐级创建、逐级认定授牌(县级、市级、省级)。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省直属单位符合创岗条件的集体(岗位)可以直接申报创建省级“巾帼文明岗”。

第十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由妇联系统在全省范围内推荐、申报、认定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省妇联共同推荐、申报、认定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方式每两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申报程序:省直属单位的创建集体(岗位)应向省直机关妇委会、省级单位相关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各市已获得设区市级“巾帼文明岗”的集体(岗位)应向各设区市妇联提出创建申请。提出创建申请时,填写《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第十  设区市妇联或省直机关妇委会、省级单位相关部门负责申报省级“巾帼文明岗”创建的集体(岗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要认真全面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汇报,特别要注重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资料保存、创建氛围、服务情况、创建机制、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等。综合评议集体(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度及创建实绩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集体(岗位)的评价

第十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授牌单位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  “巾帼文明岗”采取两种认定方式

(一)浙江妇女联合会认定,授予浙江“巾帼文明岗”奖牌

(二)省级相关部门和浙江省妇女联合会联合认定,授予浙江“巾帼文明岗”奖牌

第十  各级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省级单位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认定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岗位)参与创建。

第十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对获得“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岗位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妇联和创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巾帼文明岗”负责人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妇联负责管理,属地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及省级单位相关部门协助管理。联合认定命名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妇联协助管理并备案。

第十  建立“巾帼文明岗”创建管理长效机制

(一)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自我督查、同级互查工作制度,保持“巾帼文明岗”在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1.“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称号的集体(岗位)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

2.“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各级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和省级单位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明察暗访督查制度,在督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创建要求的集体(岗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向授牌单位报告撤销其称号。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培训学习、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四)建立岗岗联创机制。由属地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和省级单位相关部门负责,确保每个全国和省级岗带一个下级岗和一个争创岗,通过岗岗结对、指导交流,提升整体创岗水平。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属地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和省级单位相关部门适时组织自查和抽查,并年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送授牌单位备案。省妇联将对全国岗和省级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十  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各级妇联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二十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集体(岗位)成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的;

(二)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集体(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七)不能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的;

(八)岗位撤并或集体解散原则上视为自动撤销称号。   

 

第五章        

 

第二十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巾帼文明岗”牌匾由省妇联统一制作,材料为铜质,规格为:长55cm、宽40 cm、凸型。市、县(市、区)级“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超过省级规格。

二十四  各地、各行业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浙江省妇联。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510月下发的《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浙巾双协〔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附件

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集体(岗位    

集体(岗位负责人姓名

集体(岗位  

联系电话

集体(岗位女性人数

所在单位

    

通讯地址

何时获得设区市级

巾帼文明岗称号

所在单位是否建有妇联组织

(500字)

主要

获奖

情况

 

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

 

 

 

             盖  章

                 年   月   

 

 

设区市妇联直主管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妇联意见:

 

 

            

               盖  章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