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妇〔2019〕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妇联,省直单位妇联、妇委会,有关高校妇联: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巾帼奉献·岗位建新功”行动,规范“巾帼文明岗”管理,保障创岗活动深入持久、健康有序开展,号召我省广大妇女“争当新时代红船好女儿,争创高水平巾帼新业绩”,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在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中贡献巾帼力量,根据《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2015年下发的《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
2019年9月10日
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所在单位发展进步、社会和谐文明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思想政治引领、先进典型树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激发广大妇女的岗位建功热情,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引领广大妇女在担当实干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积极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和“争当新时代红船好女儿,争创高水平巾帼新业绩”号召,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努力创造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人才价值,为浙江“两个高水平”建设贡献巾帼力量。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城乡妇女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省内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市场及各类新兴领域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六条 集体(岗位)要求
(一)原则上成员中女性人数占60%以上(特殊领域除外),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二)创建氛围浓厚。每个成员要有较强的创建“巾帼文明岗”意愿,有争创一流、争当先进的激情,团结合作意识强。工作场所创岗标识明显,在场所醒目处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的创建标准,有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制定的创建方法和自我评议内容,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三)创建成效显著。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团队和成员整体素质提升明显。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参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在奉献社会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四)注重创建活动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充分运用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记录展示“巾帼文明岗”创建风采,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及时保存、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五)创建集体(岗位)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同层级“巾帼文明岗”的所有申创集体(岗位)中具有较强的示范性、代表性和影响力,且开展所创层级创建活动一年以上。
第七条 集体(岗位)成员要求
(一)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勤于学习,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
(三)创建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的,必须有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称号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创建集体(岗位)所在单位领导高度重视创建工作,并为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单位建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做到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并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妇联组织。
第三章 申报认定
第九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逐级申报、逐级创建、逐级认定授牌(县级、市级、省级)。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巾帼文明岗”称号。省直属单位符合创岗条件的集体(岗位)可以直接申报创建省级“巾帼文明岗”。
第十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由妇联系统在全省范围内推荐、申报、认定和省级相关部门联合省妇联共同推荐、申报、认定两种方式进行,第一种方式每两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认定。
第十一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申报程序:省直属单位的创建集体(岗位)应向省直机关妇委会、省级单位相关部门提出创建申请;各市已获得设区市级“巾帼文明岗”的集体(岗位)应向各设区市妇联提出创建申请。提出创建申请时,填写《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妇联或省直机关妇委会、省级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对申报省级“巾帼文明岗”创建的集体(岗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要认真全面,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特别要注重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资料保存、创建氛围、服务情况、创建机制、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等。要综合评议集体(岗位)成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程度及创建实绩。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集体(岗位)的评价。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认定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授牌单位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采取两种认定方式
(一)浙江省妇女联合会认定,授予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奖牌。
(二)省级相关部门和浙江省妇女联合会联合认定,授予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奖牌。
第十五条 各级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和省级单位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认定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集体(岗位)参与创建。
第十六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对获得“巾帼文明岗”称号的集体(岗位)成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妇联和创建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七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巾帼文明岗”负责人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级“巾帼文明岗”由省妇联负责管理,属地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及省级单位相关部门协助管理。联合认定命名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属地妇联协助管理并备案。
第十九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创建管理长效机制
(一)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自我督查、同级互查工作制度,保持“巾帼文明岗”在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1.“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称号的集体(岗位)应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
2.“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各级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和省级单位相关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并建立明察暗访督查制度,在督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创建要求的集体(岗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向授牌单位报告撤销其称号。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培训学习、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等方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四)建立岗岗联创机制。由属地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和省级单位相关部门负责,确保每个全国岗和省级岗各带一个下级岗和一个争创岗,通过岗岗结对、指导交流,提升整体创岗水平。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属地妇联、省直机关妇委会和省级单位相关部门适时组织自查和抽查,并每三年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送授牌单位备案。省妇联将对全国岗和省级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条 建立并完善“巾帼文明岗”管理档案。各级妇联要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实现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电子化。
第二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集体(岗位)成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的;
(二)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集体(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四)被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七)不能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作用的;
(八)若岗位撤并或集体解散,原则上视为自动撤销称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省级“巾帼文明岗”牌匾由省妇联统一制作,材料为铜质,规格为:长55cm、宽40 cm、凸型。市、县(市、区)级“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超过省级规格。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行业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现场,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浙江省妇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5年10月下发的《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浙巾双协〔20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附件
浙江省“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集体(岗位)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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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岗位)负责人姓名 |
集体(岗位)总 人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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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集体(岗位)女性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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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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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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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获得设区市级 “巾帼文明岗”称号 |
所在单位是否建有妇联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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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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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获奖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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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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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妇联(省直主管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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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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