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妇〔2020〕22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区县(市)妇联、各市直属妇联组织、妇女组织: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深化“巾帼奉献·岗位建新功”行动,加强对“巾帼文明岗”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保障创岗活动持久深入、健康有序开展,号召全市广大妇女立足岗位,争先创优,为“干好一一六、当好排头兵”,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贡献巾帼力量,根据《浙江省“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对2017年下发的《杭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妇女联合会
2020年6月17日
杭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城乡一线妇女集体。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它是以促进妇女成长成才、所在单位发展进步、社会和谐文明为目标,以倡导职业文明、树立行业新风为核心,以行业规范和岗位职责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扬岗位职业道德、提升岗位技能和提高岗位效益为重点,以思想政治引领、先进典型树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激发广大妇女的岗位建功热情,推动形成学本领、提素质、讲奉献、比业绩的良好氛围,引领广大妇女在担当实干中不断创造新的业绩。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响应“巾帼心向党、建功新时代”号召,以“千鹤妇女精神”为引领,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妇女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恪尽职守、文明从业,立足岗位、创业创新,努力提高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技能水平,努力创造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和人才价值,为努力成为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贡献巾帼力量。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城乡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和单位中开展。杭州市符合创岗条件的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楼宇商圈、产业园区、特色小镇、专业市场及各类新兴领域等以妇女为主体的集体和岗位均可参加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单位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紧密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各单位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着力扩大活动覆盖面,创新活动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创建活动成效,
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充分发挥“巾帼文明岗”的社会效率、经济效率和人才效率。
第二章 创建基本要求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则上岗员中女性人数占60%以上(特殊领域除外),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岗位负责人(岗长)为女性。
(二)组织机构健全。创岗所在单位领导要重视创建工作,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创建单位要建有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统一部署、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并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创建单位原则上应建有妇联组织。
(三)岗员素质过硬。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爱岗敬业,勤于学习,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中贡献突出。创建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的,必须有岗位技术能手、服务明星或巾帼建功标兵等各种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
(四)内部管理规范。有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计划,有突出创建重点和主题的创建标准,有与中心工作相结合的、根据本系统和行业工作特点制定的创建方法和自我评议内容,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通畅。
(五)创建氛围浓厚。每个岗员要有较强的创建“巾帼文明岗”意愿,有争创一流、争当先进的激情,团结合作意识强。在工作场所醒目处推行亮标识、亮目标、亮口号、亮岗员身份、亮服务承诺、亮监督电话等“六亮”行动。在参加重大活动或以“巾帼文明岗”岗员身份参加活动时佩戴“巾帼文明岗”岗徽。
(六)创建成效显著。有完善的学习培训交流制度,团队和岗员整体素质提升明显。注重品牌建设,工作有创新、服务有亮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参与“最多跑一次”改革。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活动,在奉献社会中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能发挥“创一个岗、树一面旗、带一群人”的示范引领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七)档案信息健全。注重创建活动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的积累和保存。充分运用创岗所在单位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记录展示“巾帼文明岗”创建风采,形成创建工作的电子台账或网页。省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必须有网页,没有外网的可建立微信公众号平台,做到创岗工作内容、活动信息、服务机制等资料及时保存、及时上网、及时更新。
第三章 申报与命名
第七条 “巾帼文明岗”分为全国、省、市、区县(市、机关、行业)四级,实行申报制。申报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原则上,申报上一级“巾帼文明岗”,应先获得下一级荣誉称号一年以上。
第八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妇联系统和市级相关单位在全市范围内推荐、申报、评议、命名,每两年进行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申报,临时命名。确定符合市级“巾帼文明岗”条件的名单,以杭州市妇女联合会文件形式进行命名。
第九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申报程序:创建单位应向当地妇联、市直属妇联组织或市级相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报,填写《杭州市“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由当地妇联、市直属妇联组织和市级相关单位初步审查后报市妇联基层工作部,市妇联基层工作部在申报基础上对创建集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最后命名。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申报的“巾帼文明岗”,其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应先向市级机关妇工委申报市级机关“巾帼文明岗”,其单位党组织关系隶属主管部门的可直接向市级相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命名实行公示制。市级 “巾帼文明岗”公示由市妇联在西子女性网集中公示5个工作日。各区县(市)妇联,各市直属妇联组织、市级相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市级“巾帼文明岗”创建的岗位进行业务指导和综合评议。综合评议要认真全面。一要听取申报单位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汇报;二要实地查看岗位文化建设、台账管理、创建氛围、服务质量、创建机制、网络建设和工作成效等;三要综合评议岗员对创岗工作的参与度及创建实绩;四要了解社会公众对创建岗位的评价。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属地分级命名授牌。全国“巾帼文明岗”由全国妇联表彰授牌;省“巾帼文明岗”由省妇联表彰授牌;市“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命名授牌。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 妇联、各市直属妇联组织和市级相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和管理,严把质量关,确保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能带动更多的岗位参与创建。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要有激励机制。创建单位除精神鼓励外,应在国家政策允许情况下,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岗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各级妇联和创岗单位要借助融媒体大力宣传“巾帼文明岗”及其岗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十四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岗长)提供学习深造、锻炼提高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使“巾帼文明岗”真正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分级管理和协助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负责管理,属地妇联、市直属妇联组织区和市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区县(市)妇联、市直属妇联组织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由区县(市)妇联、市直属妇联组织进行管理;市级相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命名的“巾帼文明岗”,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巾帼文明岗”创建管理长效机制
(一)已命名的“巾帼文明岗”应加大日常自我监督管理力度,建立和完善自我督查、同级互查工作制度,保持“巾帼文明岗”在同行业、同系统中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二)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1.“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荣誉称号的岗位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或以照片形式进行陈列。
2.“巾帼文明岗”要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各级妇联、市直属妇联组织和市相关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对“巾帼文明岗”的明查暗访督查制度,在督查中发现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岗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向授牌单位报告,撤销其荣誉称号。
(三)建立学习交流制度。通过举办“巾帼文明岗”负责人(岗长)培训班、行业结对交流、岗岗交流、现场观摩考察等形式,实现“巾帼文明岗”之间的学习交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创建水平。
(四)建立岗岗联创机制。由各区、县(市)妇联、市直属妇联组织和市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确保每个全国岗和省级岗带一个下级岗和一个争创岗,通过岗岗结对、指导交流,提升整体创岗水平。
(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各区县(市)妇联、市直属妇联组织和市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适时组织自查和抽查,并每三年组织一次“回头看”,对各级“巾帼文明岗”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送授牌单位备案。市妇联将对全国岗、省级岗及市级岗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授牌单位撤消其荣誉称号并摘牌:
(一)岗员有违法和严重违纪现象的;
(二)在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的;
(三)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评议、安全生产等各类检查评比中由于岗位原因不合格的;
(四)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六)不满足基本创岗条件的;
(七)若岗位撤并或单位解散,原则上视为自动撤销荣誉称号;
(八)出现附件中12个文件规定的相关领域失信情况的,撤销其荣誉称号,取消参加“巾帼文明岗”相关评先评优资格(详见附件2)。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巾帼文明岗”活动重在创建,各地、各行业、各系统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市“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妇联统一制作,材料为铜质,规格为:长55CM、宽40CM、凸型;字体为楷书,颜色为红色;落款字体为宋体,颜色为黑色;字体底色:为黄色。区县(市)级“巾帼文明岗”牌匾规格不得超过市级规格。
第二十条 各地、各行业、各系统可将“巾帼文明岗”题字和标识图样制作成印刷品、三角旗等标识物放在工作场所,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修改解释权属杭州市妇联。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17年8月下发的《杭州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修正案)》(杭巾双协[2017]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杭州市“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2:关于失信行为12个相关文件
附件1:
杭州市“巾帼文明岗”创建申报表
岗位名称 | |||||||
岗位负责人(岗长)姓名及职务 | 岗位 总人数 | ||||||
联系电话 | 岗位 女性人数 | ||||||
所在单位 | 邮 编 | ||||||
通讯地址 | |||||||
何时获得区县(市)级(或直属妇工委级)巾帼文明岗称号 | 所在单位是否建有妇联组织 | ||||||
主 要 事 迹 (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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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获奖 情况 | |||||||
所在单位党组织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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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市)妇联、各市直属妇联组织、市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市妇联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关于失信行为的12个相关文件
(1)《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3)《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4)《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5)《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6)《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7)《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8)《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9)《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0)《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1)《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12)《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