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发布时间:2022-06-21 16:05浏览次数:来源:政策法规处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市城管局党委同意,现将《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予以公布。
附件:《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制定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有关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等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3.制定有关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包括市容景观、环境卫生、城市道路、城市河道、给排水、公用事业、固废监管等)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重要规划
制定有关城市管理发展的中长期规划、重点专项规划。
(三)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决定实施政府投资额1000万(含)以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或需经政府核准、对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政府立法项目;
(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五)应当由市委、市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