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68X/2024-00429 成文日期 2024-12-25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编号 ZJAC56-2024-0008
文 号 杭综法〔2024〕54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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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12- 31 14: 5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新能源车辆在建筑垃圾运输领域的应用推广”的决策部署,促进杭州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逐步提高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新能源工程渣土车使用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杭州市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杭州市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建筑垃圾长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大力推进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促进杭州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基本原则

(一)政策引领、国企示范。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资金补助、实行路权开放和增时作业、政府投资项目带头使用新能源工程渣土车等综合措施,鼓励市、区国有企业先行先试,积极购置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加快充换电、甲醇加注等供能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新能源工程渣土车使用率。

(二)市场运作、企业自愿。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试点运营实行市场运作,采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适当财政补助等方式,引导鼓励工程渣土运输企业自愿报废老旧营运柴油工程渣土车、购买新能源工程渣土车,逐步推进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实现新能源化、燃料清洁化,率先在工程渣土领域开展新能源替代。

(三)依法合规、循序渐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统一市场准入标准,创新方式、科学调节、有序推进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应用,并视新能源工程渣土车供能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市场接受程度、车辆技术迭代等情况,循序渐进推广。

二、支持对象与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新能源工程渣土车从事杭州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业务范围的运输企业。

2.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新能源工程渣土车配套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条件

1.申请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购置、运营补贴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能源工程渣土车需采用清洁燃料,满足渣土运输各项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具备工程渣土准运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合法上路所需证件;

(2)新能源车辆车型应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及燃料电池汽车等;

(3)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并将数据接入我市信息化监管平台;

(4)合法合规运营,未被列入国家及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2.申请新能源工程渣土车配套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补助的企业,应符合《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地空〔2023〕17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三、政策举措

(一)加快推广应用新能源工程渣土车。为加大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力度,大力推广应用电动与氢氨醇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采取适当资金补助的方式,加大新能源工程渣土车的推广使用力度。对于新购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工程渣土车并新购新能源工程渣土车的企业,购车后一年内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5000公里的,给予差别化分档补贴;对于持续从事杭州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业务范围的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单车年行程里程达到15000公里及以上的,给予0.8元/公里减排运营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2.4万元/辆,连续补助3年(详见附件补贴标准说明)。具体补助实施细则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并落实。

(二)支持建设、运营充换电站等供能配套项目。充分利用现有码头、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建设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充换电、甲醇加注等供能配套设施,满足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补能需要。对于新建成并投用的新能源工程渣土车配套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按照现行《实施细则》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对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充换电设施补助措施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建委按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三)优化招投标政策。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招标时,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选用购置有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辆的合法企业来完成工程渣土(土石方)运输处置,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纳入招标评审条件,并做好合同履约管理;对于其他社会工程项目,可自行选择购置有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辆的合法运输单位,切实提高新能源工程渣土车的参运率,有效降低工程渣土运输的污染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提升。

(四)实行路权开放。政策实行期间在本市市域范围内,早晚高峰期间在禁(限)行区域内道路,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均可通行,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切实加强新能源工程渣土车通行保障,提高新能源工程渣土车的运输效率和效益。

(五)支持增时作业。施工单位在申报夜间施工作业证明等材料时注明并承诺夜间作业产生的建筑垃圾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的,依法给予优先保障、优先办理“建筑施工夜间作业证明”。若该工地无夜间施工噪声投诉记录,依照相关规定适当延长夜间作业时间。

四、部门和属地政府职责分工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相关补助实施细则的制定,组织申报及企业补助申请的审核、认定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梳理分析车辆淘汰更新情况;负责相关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能源工程渣土车配套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补助资金的组织申报、审核、认定及补助资金的发放,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汇总核对;负责相关补助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报废老旧营运柴油工程渣土车《道路运输证》的注销,负责新购新能源工程渣土车的达标车辆核查及《道路运输证》的审核、发放,梳理分析车辆报废更新情况。

(四)公安交管部门。负责车辆注册、注销登记;协助定期提供(查询)注销车辆登记、注销信息;协助统计报废更新和新购车辆有关数据;对工程运输车在禁限行区域内通行的路线和时间进行审核。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监督管理,对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报废资质企业开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规范服务,方便车主交车和办理相关手续。

(七)生态环境、经信部门。负责加大环境保护、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等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出具等工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八)各区、县(市)政府。承担属地主体责任,引导鼓励车主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工程渣土车、购买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加快推进充换电、甲醇加注等新能源工程渣土车配套设施建设,落实属地补助资金,抓实抓好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加强与市级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协同合作,制定有关行动计划,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责任单位要主动担当作为,细化工作措施,保质保量完成有关工作,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化解,确保新能源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推广应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

(二)明确资金来源。政策涉及补助资金符合中央、省政策资金规定条件的,要优先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确需地方承担的,根据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登记注册地,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涉及的车辆购置补贴和减排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涉及的车辆购置补贴和减排运营补贴资金,由区、县(市)自行承担。对于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公用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运营补助资金,优先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后仍不足的,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一定补助。

(三)加强绩效评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按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合国家和省、市工作新要求,不断优化完善相关举措。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发布公益广告、制作专题片、新媒体推送等多种方式,加大新能源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推广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已获得其他政策补贴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补贴资金。

附件: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及说明
附件

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补贴类别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新购车辆补贴

新能源工程渣土车

车辆规格

补贴标准(万元/辆)

2轴

7.0

3轴

8.5

4轴及以上

9.5

提前报废并

新购车辆补贴

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货车并新购新能源工程渣土车

提前报废时间

补贴标准(万元/辆)

满1年(含)

不足2年

1.2+新购车辆补贴

满2年(含)

不足4年

3.5+新购车辆补贴

满4年(含)以上

4.5+新购车辆补贴

车辆减排

运营补贴

新能源工程渣土车

年行程里程数

补贴标准

最高补贴金额

达到15000公里

及以上

0.8元/公里

每年最高补贴

2.4万元/辆

(连续补贴3年)

补贴标准说明

一、车辆购置补贴

(一)新购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补贴标准,按车辆规格给予分档补贴。

(二)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工程渣土车并新购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补贴标准,按以下方法计算:

补贴总额=新购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补贴+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工程渣土车补贴(按提前报废时间给予分档补贴)

仅提前报废老旧营运柴油工程渣土车、不新购新能源工程渣土车的,不予补贴;

购车后一年内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5000公里、符合本《政策》支持条件的,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减排运营补贴

年行程里程达到15000公里及以上的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按行驶里程给予0.8元/公里减排运营补贴,最高每年不超过2.4万元/辆,连续补助3年,截止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其他事项

车辆行驶里程按照经杭州市工程渣土处置核准后,出土工地与消纳场地来回渣土运输里程核算(具体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核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工程渣土车推广应用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4〕54号)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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