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管五行巾帼服务队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和市委“六个严禁”等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范围
(一)外地城市来杭学习、参观和考察交流的人员;
(二)上级部门来杭或到中心检查指导工作的人员;
(三)本地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来学习、参观或联系工作的人员;
(四)参加中心组织、承办的重要会议人员。
二、接待原则
(一)实行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二)按照“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对等对口”的接待原则,积极为来访人员提供服务。
(三)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联系公务接待定点饭店,原则上不得在定点宾馆、饭店以外安排公务接待活动(特殊情况除外)。
三、接待标准
(一)公务接待经费严格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08〕122号)和《关于印发市城管委公务接待规定和公务考察制度的通知》(杭城管〔2012〕3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擅自超标部分不予报销。
(二)接待外地城市的公务活动,原则上只安排一次宴请,严格控制陪餐人员,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非参与公务交流活动的人员不得陪同用餐。
(三)工作餐应安排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到私人会所等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应按照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接待住宿,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涉及中心会议、日常工作性活动,确需用餐的,通常安排工作餐。
四、接待审批
(一)公务接待实行科室申请、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制度。
1.前期审批。在进行公务接待前,负责接待科室应如实填写《公务接待申报表》(附件),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送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接待活动。
2.费用结算。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对内容不全、手续不齐的,一律不予报销。
3.报销审核。在公务接待后一个月内,负责接待人员应持《公务接待申报表》、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办理报销手续。
(二)需要急办的接待任务,事后要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三)未按程序办理的用餐接待,未经领导批准,更换地点、超标准接待,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报销。
附件:杭州城管五行巾帼服务队公务接待申报表
杭州城管五行巾帼服务队
202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