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68X/2024-00264 | 成文日期 | 2024-06-21 |
发布机构 | 市城管局 | 统一编号 | ZJAC56-2024-0002 |
文 号 | 杭综法〔2024〕1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案快办”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简案快办”流程的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案快办”工作规范》,现予以印发。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1日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案快办”
工作规范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效率,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简案快办”是部分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普通程序案件,依托数字支撑,优化调查取证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进行案件快速办理的流程。
(一)“简案快办”适用于全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和赋权乡镇(街道)办理的普通程序案件。
(二)“简案快办”实施事项实行清单制,具体事项详见《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简案快办”适用事项清单》。
(三)各区(县、市)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从《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简案快办”适用事项清单》选择实施事项。
(四)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案快办”:
1.涉及未成年人,盲、聋、哑人,或者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
2.案情疑难复杂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案件事实认定存在争议的,或者行政相对人提出明确陈述、申辩意见的;
4.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5.符合听证条件的;
6.拟对单位作出五千元以上、对个人作出一千元以上较大数额罚款等对行政相对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案快办”的。
二、办理流程
(一)符合适用条件的,承办人员可以决定适用“简案快办”。
(二)决定适用“简案快办”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流程规定等情况。
(三)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发现存在不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正常流程办理,并将情况告知行政相对人。
转为正常流程后,已取得的证据可以直接适用。
(四)办理“简案快办”案件可以使用格式化执法文书。
(五)通过政务信息化系统获取的行政相对人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并经行政相对人确认的,可以不再提取相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六)行政相对人自书材料全面完整陈述违法事实的,可以不再制作询问笔录。
(七)行政相对人无法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经核实身份后,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八)行政相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的,优先采用电子送达。
(九)鼓励依法采用电子签名等信息化、智能化执法方式。
(十)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等法定程序外,可以对审批流程、步骤和时限等进行精简优化。
(十一)鼓励探索采用数字化辅助审批。
三、工作要求
(一)“简案快办”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全面、客观、合法收集证据,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二)“简案快办”必须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除保障一般案件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充分保障“简案快办”相应流程中的合法权益。
(三)“简案快办”必须坚持效率便民原则。优先采取信息化、智能化执法方式,提升办案效率,原则上“简案快办”案件在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各区(县、市)适用事项清单应当公告并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五)“简案快办”适用事项实行动态调整。
四、实施时间
本规范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由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简案快办”适用事项清单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简案快办”适用事项清单(1).xls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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