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000248968XB/2026-1010657762

  • 成文日期:

    2026-08-18

  • 发布机构: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统一编号:

    ZJAC56-2026-0003

  • 文号:

    杭综法〔2026〕71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有效

  •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6-08-24 15:37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区、县(市)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

一、相关概念

(一)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本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是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二)建筑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三)生活垃圾。《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本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建筑垃圾(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生活垃圾属于固体废物,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根据该条款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造成严重后果”: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产生的清理处置费用达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三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占用一般耕地、其他林地五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不含林地)十亩以上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重量在五十吨以上的,在江河、湖泊、湿地等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重量在二十五吨以上的;

(四)两年内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次数三次以上或具体点位三处以上的;

(五)两年内曾因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受过行政、刑事处罚,又实施上述行为的;

(六)在世界遗产保护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

(七)为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提供中介、引导、装卸等帮助的,累计实施三次或重量达一百吨或非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组织、管理人员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管理的全部违法情况累计计算。

四、认定处理程序

(一)综合执法等部门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线索的,应调查实施次数、涉及重量或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清理处置费用等与案件相关信息,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调查结果,认为符合“造成严重后果”需移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应出具《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认定意见书》(详见附件),并与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笔录、调查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卷材料一并移交同级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固体废物案件线索的,应及时通知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介入,由相关执法部门开展调查,经调查后认为符合“造成严重后果”需移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五、相关说明

(一)本意见适用于对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擅自进行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等集中非法运输、消纳、处置的行为。

(二)相关数据均包含本数。

(三)两年的期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四)违法行为实施次数以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时间或者地点发生为一次计数。

(五)点位数以违法行为在不同的堆点位置发生为一处计数。

本意见自2026年8月25日起施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杭综法〔2024〕34号)同时废止。


附件: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认定意见书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认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简要说明案件概况,包括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发生过程、事件调查过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理处置费用、实施次数、涉及重量或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等。

二、资料摘要

摘录与认定事项有关的认定资料,如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现场勘查报告等。

三、认定过程

客观、详实、有条理地描述认定活动发生的过程,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等。

四、认定意见

结论。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具名)


×××局(盖章)

×××年×月×日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杭综法〔2026〕71号)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