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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10000248968XB/2026-1010657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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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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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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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AC56-2026-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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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综法〔20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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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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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 解读文件: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配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时补充“抛撒、焚烧”的违法行为类型,强化行刑衔接刚性执法手段,充分发挥法律惩戒与警示教育震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修订本意见。
二、主要修改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行政拘留案件范围,并明确相关法律概念。
二是细化认定标准。围绕实施次数、涉及重量、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清理处置费用、违法次数或点位数量、重点保护区域等情形,对“造成严重后果”作出具体规定。
三是规范办理程序。明确综合执法部门先行调查、形成认定意见并移送公安机关的办理流程,同时明确公安机关发现相关违法线索后的衔接机制。
三、适用对象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造成严重后果,依法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
四、注意事项
一是实施行政拘留必须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有关部门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实施次数、涉及重量、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清理处置费用、违法次数或点位数量、重点保护区域等因素综合认定。
二是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意见不等同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综合执法等部门负责移送符合条件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五、关键词解释
造成严重后果:本意见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设置了具体认定标准,包括实施次数、涉及重量、占用的土地面积和性质、清理处置费用、违法次数或点位数量、重点保护区域等内容。
抛撒:主要是指将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以抛掷、撒落等方式违法弃置的行为。
焚烧:主要是指擅自采取燃烧方式处置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行为。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违法行为类型由原来的“倾倒、堆放、丢弃、遗撒”调整为“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焚烧”。
二是行政拘留实体法律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进一步明确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法律概念。
四是文件标题、正文及附件中的相关行为表述同步调整。
原文件其他内容未作变化。新文件施行后,《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适用行政拘留案件的意见〉的通知》(杭综法〔2024〕34号)同时废止。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方 骏,电话:0571-86458567,13958129817
毛玉柱,电话:18268817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