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000248968XB/2026-1010481035

  • 成文日期:

    2026-01-26

  •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统一编号:

    ZJAC56-2026-0001

  • 文号:

    杭综法〔2026〕7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有效

  •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图片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1-30 17:28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地建设,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政策。

二、适用对象

一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新建、扩建和通过技术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企业。仅对建筑垃圾进行初步筛分、未实施技术加工生产的企业,不适用本支持政策。

二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研发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的单位。

三是购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

四是购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加工建筑材料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合法企业。

三、支持举措

支持类型

补贴奖励标准

主要条件

新建/扩建设施

按建安工程费(不含土地)最高10%予以一次性补助,上限200万元。

渣土/泥浆处理能力≥100万吨/年,资源化利用率≥95%;拆除/装修垃圾处理能力≥50万吨/年,资源化利用率≥80%;运行满一年且负荷率≥70%;具有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技改升级设施

按设备购置费最高10%予以一次性补助,上限50万元。

渣土/泥浆处理能力≥30万吨/年,资源化利用率≥95%;运行满一年且负荷率≥70%;具有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再生新产品研发

每新增列入省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质量标准及应用规程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的一个品种,奖励10万元。

具有完备的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可适用工程部位、产品执行标准、应用工程情况等内容且被新增列入《参考目录》。

社会投资项目使用再生产品

按达到比例部位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采购金额最高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上限100万元。

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符合比例达到10%,具备详细说明,具有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建材企业利用再生产品

每新增利用1吨补助5元,单家企业年上限50万元。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生产加工成建筑材料,年使用量达到5万吨,具备详细的账目与说明,具有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

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在可适用部分100%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且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

四、申请流程

市综合执法局在2026年至2028年的每年3月底前发布公告,征集前一年度补助(奖励)项目。申请的具体期限及相关事项以公告为准。征集的项目由市、区两级相关部门组织联审会审。

经会审通过的,在每年6月底前分别在市、区县(市)综合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符合补助(奖励)项目,统一在市综合执法局网站公布。

五、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六、注意事项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杭综法〔2025〕32号)自本政策施行之日起废止。本政策施行期间省建设厅更新《参考目录》的,执行最新版本。本政策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本政策施行期间达到运行补助标准的,可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申领,申请补助(奖励)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七、关键词解释

本政策所指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不包括仅对建筑垃圾进行初步筛分、未实施技术加工生产的产品。

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建筑材料是指生产加工的新型墙体材料、填料和混合料、预拌砂浆(同步砂浆)、预制构件、水泥等。

八、修订政策差异

(一)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在可使用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调整为100%。政策举措第三项第1点“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要求调整为: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可使用工程部位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的可使用部位中使用相应再生产品比例应达到100%。

(二)纳入支持政策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统一适用省建设厅《参考目录》。为更大程度拓展再生产品应用场景,促进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在更大范围选择使用再生产品,拟取消原支持政策附件《杭州市纳入支持政策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目录清单》,统一适用《参考目录》。

(三)新增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城乡建设部门和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职责中,新增“负责制定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中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和产品种类规定”。

(四)增加鼓励使用新能源工程渣土车内容。保障措施增加第4点“助力绿色发展。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招标时,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将选用购置有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辆的合法企业来完成工程渣土(土石方)运输处置,新能源车辆配备比例纳入招标评审条件,并做好合同履约管理;对于其他社会工程项目,可自行选择购置有新能源工程渣土车辆的合法运输单位,切实提高新能源工程渣土车的参运率,有效降低工程渣土运输的污染排放,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提升”。

九、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童星冰,电话:0571-86417810,15968835581;方  骏,电话:13958129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