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000248968XB/2025-1010441312
-
成文日期:
2025-12-10
-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 部门 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管理服务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犬类主管部门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 政府制定 |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 犬类行政审批下放至各城区,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收。 |
2 |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居民生活污水、非工业企业、一般工业污水、特种行业污水。 | 居民生活污水1元/立方米,非工业企业1.7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企2.05元/立方米,高污染企业2.45元/立方米。 | 杭州市物价主管部门 |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 |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杭价资〔2014〕204号)、《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4〕205号) |
3 |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 | 事业单位 |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商业水价、工业水价、特种用水 | 超定额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1倍缴纳;超定额20%-30%(含)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缴纳;超定额 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缴纳。 |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杭州市发改委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 2024年8月前应缴未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仍由我中心收缴,2024年8月后由杭州市水务集团统一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