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3010000248968XB/2025-1010441312

  • 成文日期:

    2025-12-10

  •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5-12-10 16:01 浏览次数: 来源:计财处

序号

部门

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本级

政府部门

管理服务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犬类主管部门自接到养犬申请报告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重点限养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限制区内每只犬为600元,以后每年度为300元。

政府制定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

犬类行政审批下放至各城区,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收。

2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污水处理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居民生活污水、非工业企业、一般工业污水、特种行业污水。

居民生活污水1元/立方米,非工业企业1.75元/立方米,一般工业企2.05元/立方米,高污染企业2.45元/立方米。

杭州市物价主管部门

《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区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杭价资〔2014〕204号)、《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杭价资〔2014〕205号)

3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城市水设施和河道保护管理中心

事业单位

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商业水价、工业水价、特种用水

超定额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水价1倍缴纳;超定额20%-30%(含)部分,按现行水价2倍缴纳;超定额

30%以上部分,按现行水价3倍缴纳。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发改委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4年8月前应缴未缴的超计划加价水费仍由我中心收缴,2024年8月后由杭州市水务集团统一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