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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8X/2025-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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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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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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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编号:
ZJAC56-2025-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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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杭综执办〔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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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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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 解读文件:
《杭州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意见征集采纳情况
发布时间:2025-08-20
15:18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5月27日至2025年6月6日,我局就《杭州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在局门户网站发布公告(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2452.html)向社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2家单位6条意见,其中采纳4条,部分采纳2条(意见内容相同),未采纳部分意见已说明理由。相关征集意见及采纳情况已一并呈报市政府。
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有关公示内容主文部分:“2025年4月30日(含)后移交的案件,已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办理;未立案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退回原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与《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及浙建建函(2025)文件第三点:“在行政执法权回归前,承担招投标行政执法事项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履行好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确保招投标治理改革见成效”的内容存在出入,建议予以调整,不以“立案”作为标准为宜。 | 部分采纳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 年)的通知》于2025年4月30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调整回业务主管部门的事项,4月30日后移交但未立案案件,不宜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继续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