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9-06     浏览次数: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19年4月15日发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要求,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由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协调承担。

本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和全面、分层、及时以及保密的工作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根据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指南》及时更新,每年至少一次。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详细阅读本《指南》,也可在中国杭州(http://www.hangzhou.gov.cn)、本机关网站(http://cgw.hangzhou.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地址:杭州市香积寺路30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令:9:00-12:30,14:30-18:00(法定工作日),冬令:9:00-12:30,14:00-17:30(法定工作日)。

邮政编码:310014,咨询电话:0571-89581686,0571-89581601。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意见建议。该平台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信息分类

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规划信息、考核考评/统计信息、公告公示、行政复议公开、权责清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其他对外管理服务、执法公开、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民生实事、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建议提案、政府信息公开年报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00248968X+年号+顺序号构成)、名称、产生时间等构成形式呈现。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网站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中国杭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本机关网站查阅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板块(http://cgw.hangzhou.gov.cn/col/col1229473540/index.html)。信息公开板块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关键字、日期、发布机构、索引号、文号等多种查询方式;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名称、发布单位、成文日期等项目内容。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还将通过中国杭州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新闻通报会以及新闻报道、杭州城管微博微信、杭州档案馆查阅点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等形式公开。市档案馆当面受理点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受理时间:9:0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杭州城管微信可扫码二维码: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按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期限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有关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作为具体承办机构,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571-89581686。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本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网址为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传真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寄送地址:杭州市香积寺路30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14,联系电话:0571-89581686,传真:0571-89581785。

3.现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照相关规定来本机关当面提出并填写申请,具体地址为:杭州市香积寺路302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受理时间:9:0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9581686。也可前往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杭州市档案馆申请,市档案馆当面受理点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受理时间:9:0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受理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通过现场和信函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表》除从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打印外,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申请人通过网上提出申请的,应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按照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六、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七、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