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68X/2024-00406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统一编号 | ZJAC56-2024-0005 |
文 号 | 杭综法〔2024〕4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西湖风景名胜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和运输管理,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水利局、市园林文物局等部门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公安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2024年11月26日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源头产生和运输管理,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促进建筑垃圾处置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信用评价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产生企业”),以及取得本市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 。
(二)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在施工项目中源头减量、分类利用、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分为公共信用评价信息、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及违规信息四大类。
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是指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按照《公共信用评价规范》(DB33/T 1331-2023)规定执行。
基础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和经营业绩。登记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规模、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产生企业经营业绩包括在近2年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以及实际清运处置费用等。运输企业经营业绩包括在近2年合法服务建筑垃圾运输数量、服务(从业)年限以及车辆数量等。
良好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以及信用承诺、取得荣誉表彰等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产生企业良好信息包括创建优良工地、推动建筑垃圾就地减量、综合利用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以及荣誉表彰、社会贡献等;运输企业良好信息包括未发生安全事故、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荣誉表彰以及社会贡献等。
不良及违规信息包括受到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等信息。
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长期发布,有记分期限的按期限公布;不良及违规信息记分期限为2年,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以评分周期起始日期往前以自然年推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三)部门职责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 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辖区划分,负责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使用、监督、维护管理。
二、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信息采集途径
信用信息归集和评价工作在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实施。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为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的建筑垃圾全过程数字闭环管理信息化系统,集政府监管、交易服务、信用评价、信息发布等功能一体。信用信息采集途径有以下方式:
1.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2.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杭州市企业信用联动监管平台获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3.企业自愿填报的信用信息;
4.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二)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审核
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以外的基础信息和良好信息由注册企业通过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系统自愿申报。基础信息申报核分工作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范围内的,由驻杭办公所在地、首次入杭承揽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各类申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市)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配合提供支持。良好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企业应当在信用评分周期届满前申报并按要求提交印证材料,逾期未申报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次评分周期不再受理。各区、县(市)相关主管部门应自企业提交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分,应当提交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的应当同步提交。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核分结果后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确认。
(三)不良及违规信息审核
不良及违规信息归集后,由所在地区、县(市)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在收到归集后应当及时生成《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通过手机短信或其他途径将对应的事项、记分标准、申诉途径和修复途径告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以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为依据,行政检查信息以相关主管部门在“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或行政检查法律文书为依据。
(四)信用记分异议处理
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对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及违规信息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信用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无异议。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通知申诉人。异议成立的,不予记分。
三、信用等级评级办法
(一)信用分值确定
信用分值由公共信用评分、信用基础分、良好信息加分、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四部分组成。信用基础分、良好信息加分项、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项及标准见附件1、2。
公共信用评分引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满分20分。
信用基础分由登记信息分值和经营业绩分值构成,登记信息初始分 60分,经营业绩加分上限20分,满分80分。
良好信用分满分40分。
不良及违规信息由各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的行政处罚结果计算分值。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不设上限。
(二)信用评分周期
信用评分周期为3个月(自然月度),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分值,并在当期评分周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评定等级并公布。评价周期内发生第(五)项情形的,应当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等级。
运输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续期的,其企业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继续保留,同一周期内累加计算。运输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期的,相关分值保留但不评定等级并予以注明。新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当年,仅记录基础信息分值,并注明新增企业,运输企业重新申办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视为新增企业。
(三)信用等级划分
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 A、B、C、D 、E五个等级。
信用A级企业:信用得分100分及以上;
信用B级企业:信用得分80分(含)至99分;
信用C级企业:信用得分70 分(含)至 79分;
信用D级企业:信用得分69 分及以下;
信用E级企业:发生第(五)项行为之一的。
(四)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最高按D级评价:
1.上一周期信用评级为 E 级的企业;
2.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因依法被注销、撤销等终止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后重新申办的;
3.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用评级显示为较差及以下等级的;
4.因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不尽职,导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的(较大数额标准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标准确定);
(2)产生企业超限装载、运输企业超限运输,且发生同等责任及以上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企业3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且负有同等责任及以上伤亡道路交通事故的;
(3)运输企业承运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4)参与有组织的偷倒乱倒的。
(五)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E级:
1.被列入国家、省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2.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或在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
3.产生企业超限装载且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运输企业所属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4.组织偷倒乱倒;
5.擅自将建筑垃圾转移出省进行贮存、处置和利用的。
上述行为的判定依据为已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仲裁机关法律文书、公安部门相关责任认定、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具有上述第(五)项行为的企业,一年内再次发生第(五)项行为的,被移出国家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前不再评定等级并予以注明,其他行为在再次发生后的一年内不再评定等级并予以注明。
(六)其他事项
产生企业一年内两个评价周期中有违反自愿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用关联承诺书的,在下一个评价周期中被评为C级以上的,下调一级根据记分确定的等级,最低不低于C级。产生企业连续三个评价周期遵守自愿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用关联承诺书的,且根据记分确定的等级为C级以上的,可参照执行A级企业激励措施。
四、信用评级结果披露、使用和异议处理
(一)信用评级结果披露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记分情况,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等级划分标准评级后向社会公布。相关信用信息依据省(市)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以及市发改委有关规定公开,供社会群众和企业公开查询。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合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信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工作。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信用记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信用系统中全市企业得分总体情况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调整优化。
(二)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应用信用评级结果,依法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实施适当延长行政许可期限等激励措施,分类分级监管和差异化奖惩措施,进一步增强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经营行为。
1.对信用A级的实施正常监管的同时按10%设置抽查比例,并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1)同时公布与其信用关联的运输企业;
(2)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采取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行政便利措施,并可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
(3)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同等条件下推荐A级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
(4)鼓励其他工程项目选择委托A级运输企业运输建筑垃圾;
(5)本市纳入统筹调度的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场所,开辟绿色通道,保障产生企业建筑垃圾的消纳处置和运输企业卸料;
(6)公安部门在审核运输企业的建筑垃圾运输路线中,对其缩短审核期限提升审核效率;
(7)参评奖项时予以择优推荐。
2.对信用B级的企业实施正常监管,按10%-20%设置抽查比例。对运输企业,鼓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委托其运输建筑垃圾。
3.对信用C级的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其实施提醒通知等行政合规指导;
(2)设置不低于20%的抽查比例;
(3)不推荐其参与评优评先,并不再享受四(二)1规定的激励措施。
4.对信用D级的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直接负责人;
(2)将不良及违规信息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
(3)在运输企业申请或延期建筑垃圾准运证时进行重点审查;
(4)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指导服务和督促整改;
(5)参加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或者《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鼓励招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作降分处理;
(6)不纳入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范围,并不再享受四(二)1规定的激励措施。
5.对信用E级的企业予以下列措施:
(1)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2)将不良及违规信息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
(3)被列入国家、省级严重失信名单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4)对其他列入本市范围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按照《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相关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
(三)信用评级异议处理
企业对公布的本企业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书面申诉材料,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进行核查认定并出具核查意见。申诉期间不改变原评价结果,经查证申诉理由属实成立的,予以变更。
五、信用记分修复
企业发生不良及违规信息记分的,行政处罚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修复条件并决定予以修复的或者行政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已整改并被主管部门认可的,可通过信用系统向实施信用记分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信用记分修复申请,并上传信用记分修复确认书等佐证材料。区、县(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审核,经审核确认的予以修复记分,评定等级在下一评定周期内予以调整。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六、信用信息监督和维护管理
(一)各相关主管部门应落实专人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对企业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分、记分,有序引导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二)从事信用信息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评级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企业的不良及违规行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市场秩序。
本办法自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 1.杭州市建筑垃圾产生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2.杭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附件1
杭州市建筑垃圾产生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一、公共信用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公共信用评分 (20分) | 1.1 | 引用国家或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 | 20分 | 数据共享 | 根据公共信用评分折算 |
二、基础信息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登记信息 (60分) | 2.1 | 工商登记信息、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详见填报页面) | 60分 | 企业/ 数据共享 | 根据填报完整程度得分 |
企业经营业绩 (最高加分20分) | 2.2 | 近2年承建工程建设项目数量(以施工许可证为准) | 1分/2个 | 企业/ 数据共享 | 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
2.3 | 近2年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项目(以主管部门下发的核准文件为准) | 1分/2个 | 企业/ 数据共享 | ||
2.4 | 近2年承建工程建设项目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施工合同文本为准) | 1分/50万元 | 企业/ 数据共享 |
三、良好信息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经营管理能力 (最高加分20分) | 3.1 | 近2年获得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 2分/个 | 企业 | 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
3.2 | 近2年获得市级安全文明标准化优良工地 | 1分/个 | 企业 | ||
3.3 | 工地出入口安装数字化管控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 2分/个 | 企业 | ||
3.4 | 自愿签订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用关联承诺书 | 1分/个 | 企业 | ||
3.5 | 工程泥浆就地脱水固化预处理100% | 2分/个 | 企业 | ||
3.6 | 实施表层耕植土分离利用或直接回填利用建筑垃圾 | 1分/5000m³,最高加10分 | 企业 | ||
3.7 | 近1年积极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 | 2分/个 | 企业 | ||
获得表彰奖励 (最高加分10分) | 3.8 | 近2年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 | 5分 | 企业 | 企业获得同一种类不同层级奖项的,按最高加分计入。 |
3.9 | 近1年获得省部级表彰、奖励 | 3分 | 企业 | ||
3.10 | 近1年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 2分 | 企业 | ||
3.11 | 近1年获得设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表彰、奖励 | 1分 | 企业 | ||
社会贡献 (最高加分10分) | 3.12 | 近1年配合政府推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 | 3分 | 企业 | 需经市级以上部门书面出具相关印证材料。 |
3.13 | 近1年积极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模式 | 3分 | 企业 | ||
3.14 | 近1年踊跃参与政府改革试点,先行先试并取得实效 | 4分 | 企业 |
四、不良及违规信息
类别 | 编号 | 不良及违规行为描述 | 处理依据 | 记分 分值 | 业务 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4.1 |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4.2 |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3 | 未按要求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4 | 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个人处置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5 |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6 | 未按规定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 -3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7 | 未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栏或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的,或者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拆除施工临时设施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2分/次 |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4.8 | 未按照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废弃物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 -2分/次 |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4.9 | 未按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 -2分/次 |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行政检查 | 4.10 | 发现违规外运建筑垃圾的 | -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4.11 | 发现超限装载的 | - | -2分/次 | 公交部门 交通部门 | |
4.12 |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未冲洗出场的 | - | -1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4.13 | 未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 | -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4.14 | 数字化管控设备未按规定使用的 | -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
4.15 | 不落实行政检查督办整改的 | - | -3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各类建设行业主管部门 |
附件2
杭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记分标准
一、公共信用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公共信用评分 (20分) | 1.1 | 引用国家或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 | 20分 | 数据共享 | 根据公共信用评分折算 |
二、基础信息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登记信息 (60分) | 2.1 | 工商登记信息、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详见填报页面) | 60分 | 企业/ 数据共享 | 根据填报完整程度得分 |
企业经营业绩 (最高加分20分) | 2.2 | 近2年承运建筑垃圾总量(以平台建筑垃圾电子转运联单为准) | 1分/20万吨 | 企业 / 数据共享 | 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
2.3 | 企业在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年限(取得主管部门核准为准) | 0.5分/年,最高加3分 | 企业 / 数据共享 | ||
2.4 | 企业运输车辆数量(车辆总数及新能源车辆累计加分) | 自有运输车辆总数,3分/20辆。 | 企业 / 数据共享 | ||
自有新能源车辆,加1分/辆 | 企业 / 数据共享 |
三、良好信息
类别 | 编号 | 项目 | 记分分值 | 信息来源 | 备注 |
企业运行安全 (最高加分20分) | 3.1 | 近1年未发生建筑垃圾领域违法违规 | 20辆以下的企业计4分; | 企业 | 提供相关的佐证材料 |
20(含)-40辆的企业计6分;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0(含)-50辆的企业计8分; | |||||
50辆及以上的企业计10分。 | |||||
3.2 | 近1年严格落实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的 | 10分 | 公安 部门 交通 部门 | 主管部门认定提出1-10分赋分 | |
获得表彰奖励 (最高加分10分) | 3.3 | 企业所有运输车辆生成闭环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 | 1分/10000单,最高不超过15分 | 数据 共享 | |
3.4 | 企业具有停车办公场地固定3年以上 | 2分 | 企业 | ||
3.5 | 近2年获得国家、省部级表彰、奖励 | 2分 | 企业 | 企业获得同一种类不同层级奖项的,按最高加分计入。 | |
近1年获得地市级政府表彰、奖励 | 1分 | 企业 |
四、不良及违规信息
类别 | 编号 | 不良及违规行为描述 | 处理依据 | 记分 分值 | 业务 主管部门 |
行政处罚 | 4.1 | 无准运证、伪造准运证或者运输建筑垃圾与准运证不符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4.2 |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3 | 运输车辆(船)未密闭化覆盖,导致遗撒的 | 《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1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4 | 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带泥上路行驶的 |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1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5 |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6 | 超限车辆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市政部门同意,未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2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7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 -5分/次 | 生态环境部门 | |
4.8 |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 -5分/次 | 生态环境部门 | |
4.9 | 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10 | 在耕地范围堆放建筑垃圾破坏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5分/次 |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 |
4.11 | 向河道、湖泊等倾倒建筑垃圾,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 -5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水利部门 | |
4.12 | 货物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污染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1分/次 | 交通运输部门 | |
4.13 | 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或《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或《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 | -1分/次 | 交通运输部门 | |
4.14 | 在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驾驶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三十八条、四十二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八十一条、八十二条 | -1分/次 | 公安部门 | |
4.15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 | -1分/次 | 公安部门 | |
4.16 | 未按规定在省建筑垃圾综合监管平台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 | -1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行政检查 | 4.17 | 未保持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运行的,3天以上未上传数据的;未使用公安部门的货导系统的 | - | -1分/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 |
4.18 | 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离工地的 | -1分/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19 | 运输车辆未保持密闭的 | - | -1分/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20 | 车辆外观污损、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 - | -1分/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21 | 未按规范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 | - | -1分/车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4.22 | 运输企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不配合检查的,或不落实问题整改的 | - | -1分/次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公安部门 | |
4.23 | 运输车辆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 - | -5分 | 公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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