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68X/2024-00407 | 成文日期 | 2024-11-29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执法局 | 统一编号 | ZJAC56-2024-0005 |
文 号 | 杭综法〔2024〕44号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图片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是供需有效衔接的重要保障,是资源优化配置的坚实基础,是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要求各地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各行业各领域信用建设,形成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政策。
该《办法》自2025年1 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届时将根据文件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二、适用对象
一是建筑垃圾产生企业,主要是指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的建设工程项目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单位。
二是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即取得本市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的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建筑垃圾水路运输企业暂时不能参与信用管理办法评级。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1.信用评价等级
参评企业根据信用评分和失信行为严重程度评定为A、B、C、D、E五个等级。信用得分满分140,信用得分100分及以上为信用A级企业,信用得分80分(含)至99分为信用B级企业,信用得分70分(含)至79分为信用C级企业,信用得分69分及以下为信用D级企业。
参评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为E级:一是被列入国家、省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二是擅自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占用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的,或在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及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三是产生企业超限装载且运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运输企业所属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四是组织偷倒乱倒;五是擅自将建筑垃圾转移出省进行贮存、处置和利用的。
2. 记分标准
信用记分包括企业公共信用、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及违规信息四部分。公共信用评分引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满分20分。基础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和企业经营业绩信息,登记信息初始分60分,经营业绩加分上限20分。良好信息包含经营管理能力、获得表彰献、社会贡献、安全运行等4个方面,加分上限40分。不良及违规信息包括应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行业监管过程中应予以整改的违规行为两类,扣分不设下限。
产生企业行政处罚涉及备案、核准许可的3项,非法处置建筑垃圾2项,落实管理主体责任的4项。运输企业行政处罚涉及非法运输2项,车辆不密闭、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等不规范运输的5项,随意倾倒或导致污染环境的4项,不符合道路运输要求的4项,非法车辆改装的1项。
3. 评价周期
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的信用评价周期为三个月(自然月度),一个周期结束后重新确定分值,并在当期评分周期开始后的5个工作日内评定等级并公布。评价周期内发生评定为信用D级情形的,则及时更新信用评价等级。
运输企业在评价周期内出现以下情形的,暂不予以评级:一是运输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期的,相关分值保留但不评定等级。二是新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当年,仅记录基础信息分值。三是运输企业重新申办建筑垃圾运输许可的视为新增企业。另外,运输企业在信用评价周期内准运证有效期届满续期的,其企业不良及违规信息扣分继续保留,同一周期内累加计算。
4. 激励措施
公布与其信用关联的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最长期限许可等行政便利措施。在政府投资工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承担建筑垃圾运输服务;鼓励其他工程项目选择委托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优先保障在本市统筹调度利用处置场所消纳处置。参评奖项时予以择优推荐。
5. 惩戒措施
对信用较差(信用D、E级)的企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管理,适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约谈企业负责人,加强指导服务和督促整改。对信用D级的企业,建筑垃圾准运核准时开展重点审查;鼓励政府投资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实施招标降分处理,不纳入政府评优评先范围。对于信用E级的企业,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本市地方性法规规定执行,包括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不适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四、注意事项
企业发生不良及违规信息记分的,可申请信用记分修复,但要注意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行政处罚信息应符合社会信用修复条件,二是行政违法行为整改已被主管部门认可,并提供信用记分修复确认书等佐证材料。但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不可信用记分修复。信用修复后,该企业的信用评定等级在下一评定周期内予以调整。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垃圾产生企业和运输企业在施工项目中源头减量、分类利用、运输经营等活动中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
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是指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或浙江省公共信用评价信息,按照《公共信用评价规范》(DB33/T 1331-2023)规定执行。
基础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和经营业绩。登记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企业规模、股东构成、资质等级、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产生企业经营业绩包括在近2年承担建设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处置核准以及实际清运处置费用等。运输企业经营业绩包括在近2年合法服务建筑垃圾运输数量、服务(从业)年限以及车辆数量等。
良好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企业自身经营管理能力以及信用承诺、取得荣誉表彰等良好信用状况的信息。产生企业良好信息包括创建优良工地、推动建筑垃圾就地减量、综合利用和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以及荣誉表彰、社会贡献等;运输企业良好信息包括未发生安全事故、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行、荣誉表彰以及社会贡献等。
不良及违规信息包括受到行政处罚信息,行政检查发现的违规行为,社会监督等产生的负面信息。
六、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张永芳,电话:85175529
方 骏,电话:1395812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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