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68X/2025-00030 成文日期 2025-02-18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编号 ZJAC56-2025-0001
文 号 杭综法〔2025〕5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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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城管系统应急抢险工程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2- 21 16: 4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管系统应急抢险工程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我局结合实施经验和实操难点,修订了《杭州市城管系统应急抢险工程认定和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杭州市城管系统应急抢修工程认定管理办法》(杭城管局〔2022〕37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2月18日

杭州市城管系统应急抢险工程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高效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应急抢险工作机制,规范认定流程,强化管理措施,提高应急抢险工程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杭州市城市桥梁隧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城市道路路面塌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工作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出资的应急抢险工程的确定、实施、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应急抢险范围包括已完成验收移交,纳入长效管理范围并有市级资金匹配的市政、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相关附属设施,城市河道闸泵站、河岸驳坎以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工程,是指由突发事件(按照《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明确的突发事件)或其他因素引发,对设施安全运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或可能产生严重影响,必须迅速采取紧急应对措施以减轻损失防止危害扩大的工程,包括建设工程和其他处置措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实施的,应认定为应急抢险工程:

(一)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引起设施主体结构损坏、严重影响主体功能运行的;

(二)经第三方检测评估,随时可能发生事故并影响设施安全运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等且明确要求紧急处置的;

(三)车、船撞击等意外事故引起,严重影响设施安全运行、行洪排涝等的;

(四)桥梁出现贯通超限裂缝、桥墩(柱)严重侵蚀、拉索损害,隧道(含下穿道)出现大面积渗水、机电设备功能性损坏,或结构检测为不合格及以下等可能严重影响桥梁、隧道(含下穿道)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道路出现路面空洞塌陷等严重影响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行人通行安全的;

(六)河道主体、河岸驳坎、围栏、亲水平台、廊亭、闸泵站及其他河道附属设施出现淤积、塌陷、破损、滑移、沉降、故障等,严重影响河道通航、配水、行洪等正常运行,或者对周边建(构)筑物、车辆、人员安全构成较大危险的;

(七)其他原因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工程:

(一)可以纳入常规养护的;

(二)尚未发生但可以预见的非特别严重的设施危害,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先立项后实施的;

(三)可以通过封闭交通等手段暂停使用,且后续无进一步发展的。

经认定需要实施应急抢险的设施,其附属的装饰装修等不涉及安全问题的内容不得纳入抢险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设施所属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市管设施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单位,市属区管设施和市级资金匹配的区管设施为属地设施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内容,根据工作职责,互相配合、协同实施,确保应急抢险工程得到高效、快速、妥善处理。


第二章  认定处置

第六条 应急抢险工程认定处置流程如下:

(一)临时处置

由于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导致损坏的,养护、运营单位应在发现事故后立即向责任单位上报(报送时间要求:半小时内口头报送,两小时内书面报送。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及程度等),及时做好现场的安全警示和维护,如有险情出现或可能出现险情的应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抢险救援。若事故由责任单位日常检查发现,则立即通知养护、运营单位赶赴现场做好安全维护。

责任单位在日常巡查发现或接到养护、运营单位报告后,应第一时间组织技术小组(专业检测单位)对损坏设施进行检测评价和事故原因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必要时邀请业内专家参加评估并出具书面意见,认为可能危及安全的,应进一步加强现场维护,做好人员疏散隔离等安全保障工作,并协调交警、港航等部门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措施,必要时请求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救援。同时,督促养护、运营单位密切关注设施状况,做好全天巡护工作(24小时跟踪观测),避免危害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二)申请认定

责任单位根据设施破损情况、危害程度以及检测报告、专家意见等初步研判事故风险,将事故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事故(肇事)责任主体、初步排查的原因、影响范围及程度、已采取措施和建议应对举措等],研判可能造成的危害并给出初步审定建议,第一时间通过书面请示(相关技术资料作为附件)上报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书面请示后,业务处室应立即研判风险,组织相关处室和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等进行现场踏勘,由责任单位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出具踏勘报告(包括踏勘的时间、地点、人员、现场情况等内容)。

(三)认定批复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应急抢险工程认定简复单,简复内容应明确是否认定该工程属于应急抢险工程。如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简复内容应包含抢险范围、方案编制时限、抢险时限、资金来源、注意事项和其他相关要求等内容;如不属于,应说明理由。

应急抢险工程预估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出具应急抢险工程简复单后,业务处室应向局党组报告具体情况。

(四)审查审批

在接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应急抢险工程认定简复单后,由责任单位组织业内专家论证抢险方案,严格按照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复单要求完成方案审查并出具会议纪要,同步办理相关审批事项。

(五)组织实施

责任单位应根据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简复要求和审查通过的应急抢险方案,立即组织抢险,全程跟踪监管,并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报告实施进展,直至抢险完成、安全隐患消除。属地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协调工作。

(六)存档管理

责任单位负责对应急抢险工程认定全过程涉及的各项报告、意见书、纪要、简复单等资料进行存档管理,作为后续审计、审查依据。

(七)结(决)算管理

应急抢险工程竣工后,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杭城管发〔2023〕24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应急抢险工程,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原设施养护单位、运营单位第一时间临时处置,确保事态不扩大,依据实际险情,责任单位可以先实施后补办手续。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工程,责任单位根据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工程实际需要,自行决定设计、施工、监理、勘测单位等的发包方式。


第三章  管理验收

第九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实施前,责任单位应做好应急抢险工程的合同签订工作,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应明确施工单位、主要工程量、工程费用(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审核抢险工程预算)、工期、验收标准以及质量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实施前,责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排定工期,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确保在既定日期内完成应急抢险工程。确因突发状况、技术条件复杂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需出具情况说明并报责任单位审定备案。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实施前,责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条 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应急抢险方案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应急抢险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应急抢险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抢险工程全部完工后,原则上安排一至两个月的试运行时间,由责任单位在试运行到期后组织验收,邀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参加验收会议,会议结束形成验收纪要,并建立完整的抢险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三条 应急抢险工程各参建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依法对应急抢险工程质量负责。责任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日常管理,安排专人负责,一旦发生预判情况以外的重大变化,要第一时间报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确保抢险工作顺利实施和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应通过合同约束等方式要求施工单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要求施工单位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责任单位应当于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督促相关单位办理好移交事项,及时归档相关材料(包括合同、工程量清单、竣工图、竣工资料、验收报告、施工过程图片及说明、审批和移交手续材料等)。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应在应急抢险工程全部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分析报告,同时提出预防性措施及相关建议等。责任单位应举一反三,开展内部检查,谨防同类事件重复发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应急抢险工程实施时必须同步做好现场公示、媒体和社会的解释告知工作,设施抢险情况在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意见后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告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18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区属区管设施的应急抢险工程可由属地设施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管系统应急抢险工程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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