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68X/2025-00090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统一编号 | ZJAC56-2025-0002 |
文 号 | 杭综法〔2025〕3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
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24〕7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浙建〔2023〕10号)等要求,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地建设,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目标要求
(一)生态优先,促进循环。系统推进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工作,着力提升建筑垃圾设施建设和再生产品研发、生产、应用各环节能力水平,构建全面、高效、规范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体系。
(二)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财政资金补助(奖励)等综合措施,力争到2026年全市工程渣土(泥浆)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到2030年不低于10%。
(三)政策激励,市场运作。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行市场运作,采取加大宣传推广力度、适当财政补助(奖励)等方式,引导市场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提高再生产品产能和质量、拓宽再生产品应用领域,促进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支持对象与条件
(一)支持对象。
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新建、扩建和通过技术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企业。仅对建筑垃圾进行初步筛分、未实施技术加工生产的企业,不适用本支持政策。
2.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研发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的单位。
3.购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
4.购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加工建筑材料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合法企业。
(二)支持条件。
1.申请新建、扩建和通过技术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模:工程渣土(泥浆)设计年处理能力100万吨(含)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拆除(装修)垃圾设计年处理能力50万吨(含)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投产运行满一年且运行期内设施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0%;
(2)通过技术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模:年处理工程渣土(泥浆)30万吨(含)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投产运行满一年且运行期内设施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0%;
(3)建设项目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从事加工生产符合《杭州市纳入支持政策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目录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杭州清单》,详见附件)的产品,并依法取得本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技术提升改造项目应同时依法取得经信等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有效落实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建设厅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未因上述领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5)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补助范围投资金额的审计报告。
2.申请研发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奖励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备的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可适用工程部位、产品执行标准、应用工程情况等内容;
(2)新增列入省建设厅《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及质量标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
3.申请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补助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达到10%;
(2)所采购使用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符合《杭州清单》要求,生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企业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具有详细的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相应部位建材使用总量和再生产品使用总量说明,以及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补助范围采购金额的审计报告。
4.申请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建材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使用符合《杭州清单》要求的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生产加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水泥等建筑材料,且年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达到5万吨;
(2)所采购使用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具有详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的购买使用相关账目和说明,以及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补助范围采购金额的审计报告。
三、政策举措
(一)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新建、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按照项目建安工程费用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最高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通过技术提升改造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按照设备购置费用最高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二)激励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研发。
研发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被省建设厅新增列入《参考目录》的,按照每类再生产品种类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1.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房屋建筑、交通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10%;市政、园林、水利工程等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20%。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
2.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达到比例部位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采购金额最高20%予以补助,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四)鼓励建材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作为生产原料。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数量达到标准要求的,按照同比上一年度每新增利用1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补助5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发布申请公告。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2026年至2028年的每年3月前发布公告,征集前一年度补助(奖励)项目。申请的具体期限及相关事项以公告为准。
(二)组织联审会审。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本级财政、生态环境、发改、经信、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联合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级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生态环境、发改、经信、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等联合会审。其他区、县(市)由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本级财政、生态环境、发改、经信、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等联合会审。
(三)公示公告。经市级、区级部门会审通过的,在每年6月底前分别在市、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符合补助(奖励)项目,统一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布。
五、职责分工
(一)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本政策的实施;负责组织补助(奖励)企业的申请和会审;负责相关补助(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组织项目实施,审核拨付资金,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城乡建设部门和各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参加企业补助(奖励)申请的会审,并根据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会审意见;负责指导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工程造价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负责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在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推广;负责在同等条件下,对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达到比例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各类评先评优或示范奖补项目申报评审时予以支持;负责督促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
(三)财政部门。负责参加企业补助(奖励)申请的会审,并根据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会审意见;负责按规定安排预算资金,对部门的预算管理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参加企业补助(奖励)申请的会审,并根据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会审意见。
(五)发改部门。负责督促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争取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两新”等中央预算内投资、节能减碳等中央设立的专项资金以及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的支持范围。
(六)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参加企业补助(奖励)申请的会审,并根据职责对申请材料提出会审意见。
(七)各区、县(市)政府。承担属地主体责任,引导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推广应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落实属地补助(奖励)资金,抓实抓好补助(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
六、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责任落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主动担当作为,保质保量完成有关工作,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化解。二是落实资金保障。政策涉及补助(奖励)资金符合中央、省政策规定条件的,优先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确需地方承担的,根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和研发再生新产品单位注册地、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材企业注册地情况,分别落实财政保障,其中: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涉及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区、县(市)涉及资金,由区、县(市)自行承担。三是加强绩效评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按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结合国家和省、市工作新要求,不断优化完善相关举措。四是做好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作用,通过发布公益广告、新媒体推送等多种方式,加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广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政策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政策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本政策施行期间达到运行补助标准的,可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申领。本政策施行过程,申请补助(奖励)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杭州市纳入支持政策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目录清单(第一版)
附件
杭州市纳入支持政策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目录清单(第一版)
序号 | 产品名称 | 适用工程部位 | 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
1 | 再生粗骨料 |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 其他工程:市政管道回填、路基垫层、水稳层、地下管廊回填、人行道垫层等部位。 |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
2 | 再生细骨料 |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 其他工程:市政管道回填、路基垫层、水稳层、地下管廊回填、人行道垫层等部位。 |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
3 | 再生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其他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 《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GB/T 8239 |
4 | 再生骨料混凝土实心砖 |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其他工程:管井、管沟、电缆沟(井)、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 《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 505 |
5 | 再生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 建筑工程:非承重墙体、围墙、基础砖胎膜等部位; 其他工程:基础砖胎膜、护坡等部位。 | 《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GB/T 24492 |
6 |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缘石 |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缘部位; 其他工程:机动车道、人行道、自行车道、立交、铁路、地铁、广场等道路交通工程的路缘部位。 | 《混凝土路缘石》JC/T 899 |
7 | 再生骨料混凝土路面砖 |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的路面部位; 其他工程:人行道、自行车道、景观道路(绿道)、停车场、广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 | 《混凝土路面砖》GB/T 28635 《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 400 |
8 | 再生骨料混凝土植草砖 | 建筑工程:小区道路、停车场的路面部位; 其他工程:景观道路(绿道)、广场、停车场等市政工程的路面部位,绿化小品、绿化护坡的围护部位,河岸及湖岸的水工部位。 | 《植草砖》NY/T 1253 |
9 | 再生骨料混凝土墙板 | 建筑工程:非承重内墙体等部位。 | 《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JGJ/T 240 |
10 | 再生混合料 | 城市次干路基层、底基层; 城市主干路底基层; 用于墩、台、挡土墙结构回填材料; 地基回填。 |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G E51 《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 2281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 《土壤固化剂应用技术标准》CJJ/T 286 《工程渣土再生填料道路路基技术规程》DBJ33/T 1312 |
11 | 再生生态护坡砖和干垒挡土墙砌块 | 建筑工程:边坡挡土墙等部位; 其他工程:市政工程的边坡挡土墙等部位,城市河道护坡、驳岸等水工部位,园林景观工程的绿化围护、花池砌体等部位。 | 《生态护坡和干垒挡土墙用混凝土砌块》JC/T 2094 |
12 | 冗余土(固化土、种植土等) | 建筑工程:地基回填等部位; 其他工程:路基垫层等部位以及用于堆山造景、园林绿化种植等。 |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82 《淤泥固化土地基技术规程》DB33/T 1223 《绿化种植土壤》CJ/T 340 《工程渣土再生填料道路路基技术规程》DBJ33/T 1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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