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68X/2025-00091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统一编号 | ZJAC56-2025-0002 |
文 号 | 杭综法〔2025〕32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解读文件 | 政策原文 图片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
《杭州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和依据
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地建设,提升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再生产品的推广应用,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浙江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政策。
二、适用对象
一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合法新建、扩建和通过技术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企业。仅对建筑垃圾进行初步筛分、未实施技术加工生产的企业,不适用本支持政策。
二是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研发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的单位。
三是购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
四是购买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加工建筑材料的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合法企业。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支持条件。
1.申请新建、扩建和通过技术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建、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规模:工程渣土(泥浆)设计年处理能力100万吨(含)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拆除(装修)垃圾设计年处理能力50万吨(含)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80%;投产运行满一年且运行期内设施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0%;
(2)通过技术提升改造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到年处理工程渣土(泥浆)30万吨(含)以上、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95%,投产运行满一年且运行期内设施年平均运行负荷率不低于70%;
(3)建设项目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从事加工生产符合《杭州市纳入支持政策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种类目录清单(第一版)》(以下简称《杭州清单》,详见附件)的产品,并依法取得本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技术提升改造项目应同时依法取得经信等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4)有效落实建筑垃圾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建设厅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未因上述领域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5)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补助范围投资金额的审计报告。
2.申请研发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奖励的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备的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可适用工程部位、产品执行标准、应用工程情况等内容;
(2)新增列入省建设厅《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主要种类、适用工程部位及质量标准参考目录》(以下简称《参考目录》)。
3.申请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补助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达到10%;
(2)所采购使用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符合《杭州清单》要求,生产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企业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具有详细的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相应部位建材使用总量和再生产品使用总量说明,以及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补助范围采购金额的审计报告。
4.申请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生产建材补助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使用符合《杭州清单》要求的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生产加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水泥等建筑材料,且年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达到5万吨;
(2)所采购使用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3)具有详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的购买使用相关账目和说明,以及经专业第三方机构出具符合补助范围采购金额的审计报告。
(二)政策举措。
1.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1)新建、扩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按照项目建安工程费用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最高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200万元。
(2)通过技术提升改造成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的,按照设备购置费用最高1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2.激励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研发:研发建筑垃圾再生新产品,被省建设厅新增列入《参考目录》的,按照每类再生产品种类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1)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在可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部位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其中房屋建筑、交通工程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10%;市政、园林、水利工程等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不低于20%。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比例及相关要求纳入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
(2)鼓励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达到比例部位中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采购金额最高20%予以补助,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4.鼓励建材生产企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作为生产原料:
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掺入生产原料数量达到标准要求的,按照同比上一年度每新增利用1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补助5元,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三)申请及审核流程。
1.发布申请公告。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2026年至2028年的每年3月前发布公告,征集前一年度补助(奖励)项目。申请的具体期限及相关事项以公告为准。
2.组织联审会审。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组织本级财政、生态环境、发改、经信、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等进行联合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市级综合行政执法、财政、生态环境、发改、经信、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等联合会审。其他区、县(市)由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本级财政、生态环境、发改、经信、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等联合会审。
3.公示公告。经市级、区级部门会审通过的,在每年6月底前分别在市、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无异议的可认定为符合补助(奖励)项目,统一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公布。
四、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25年9月8日起施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五、注意事项
本政策施行前已竣工验收并依法取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资源化利用设施,在本政策施行期间达到运行补助标准的,可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本市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申领。本政策施行过程,申请补助(奖励)的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六、关键词解释
本政策所指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是指以建筑垃圾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建筑材料和制品。不包括仅对建筑垃圾进行初步筛分、未实施技术加工生产的产品。
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是指使用政府财政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建筑材料是指生产加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水泥等。
七、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张永芳,电话:0571-85175529,13516829571;方 骏,电话:0571-89581742,1395812981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