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68X/2025-00096 成文日期 2025-07-16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编号 ZJAC56-2025-0003
文 号 杭综法发〔2025〕18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执法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7- 25 16: 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城市桥梁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执法规范》,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落实执法责任,加强执法协同,做好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执法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7月16日


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执法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城市桥梁运行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工作规范如下:

一、关于利用桥梁动态称重系统收集、固定违法事实

(一)城市桥梁动态称重系统的技术审核。

城市桥梁动态称重系统必须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法强制检定,出具《检定证书》,并作为技术审核的前置条件。城市桥梁动态称重系统技术审核由市、区县(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负责,出具“技术审核意见”,具体包括“桥梁限载依据、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社会公告证明”等内容。

1.符合《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JTG/T4320—2022),系统性能可靠、功能完备。

2.满足城市桥梁动态称重技术条件。

(1)检测速度范围:0.5km/h至60km/h。

(2)称重精度符合《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JJG907—2006)动态5级标准,总重误差范围:检定误差≤±2.5%,使用误差≤±5%。

(3)荷载能力(单轴):≥40t;满足对大型超重车辆高速超重精检的要求。量程应不小于限载车辆轴重的200%。

(二)城市桥梁动态称重系统的法制审核。

城市桥梁动态称重系统的法制审核由市、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负责,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三)城市桥梁动态称重系统的数据应用。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称重结果。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构成“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机关还应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

二、关于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对超重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行政处罚如下:

(一)轻微违法。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桥梁限载标准20%(含)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二)一般违法。车货总质量超过桥梁限载标准20%且未超过50%(含)的,对20%(含)以下的部分免予处罚,对20%以上50%以下(含)的部分处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1.一年内首次,处每吨200元罚款;

2.一年内第二次,处每吨250元罚款;

3.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处每吨300元罚款。

(三)严重违法。车货总质量超过桥梁限载标准50%的,对20%(含)以下的部分免予处罚,对20%以上50%以下(含)的部分按一般违法情形,处每吨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对超过50%的部分处每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

1.一年内首次,处每吨300元罚款;

2.一年内第二次,处每吨400元罚款;

3.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处每吨500元罚款。

备注:超过处罚标准,但不足一吨的不予处罚。

三、关于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执法协同保障

依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相关规定,应加强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执法协同保障。

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专项治理工作和协调杭州市外超重车辆的查处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统筹协调渣土运输源头管控,严管超限超载运输,落实桥梁超重违法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对接市公安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共同做好超重车辆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超重车辆违法信息抄告、联合惩戒、跨部门执法协作等工作机制。

区、县(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违法行为的执法监管工作;加强对辖区内货运源头企业的宣传告知,联合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开展源头管控、桥梁超重违法行为高发时段的重点打击等综合治理工作。

市、区县(市)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桥梁动态称重点位信息、“治超”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超重车辆审批业务的宣传工作;做好系统采集信息推送的有效性审核;负责桥梁动态称重系统的技术审核工作,督促桥梁管理单位每年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对称台进行一次检定,每半年对称台进行一次校准,保障动态称重系统稳定性和准确率。

本规范自2025年8月25日起施行。《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执法规范的通知(杭综法发〔2025〕18号).pdf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