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68X/2025-00097 成文日期 2025-07-16
发布机构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统一编号 ZJAC56-2025-0003
文 号 杭综法发〔2025〕18号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解读文件 政策原文 图片解读 意见收集采纳

《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执法规范》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 07- 25 16: 4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

为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应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旧基准)的修订实际,特制定《超重车辆擅自通行城市桥梁的行政执法规范》,旨在统一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流程,强化部门协同,保障城市桥梁安全运行。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三)《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四)《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五)《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六)《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七)《公路车辆动态称重检测系统技术规范》(JTG/T4320—2022)

(八)《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2017)

(九)《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22)

(十)《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JJG907—2006)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桥梁动态称重系统管理。

1.技术审核:由市、区县(市)城市桥梁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内容包括动态称重系统的《检定证书》、桥梁限载依据、社会公告证明等,确保系统符合技术标准。

2.法制审核:由市、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部门负责,保障执法合法性。

3.数据应用:行政机关需及时告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为其提供陈述、申辩便利,确保数据作为证据的合法性。

(二)修订细化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通过“超重比例+违法次数”双维度分级,既能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给予容错空间(如超重率≤20%可不予处罚),又能对屡犯行为实施重罚,修订细化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为合理,体现“宽严相济”。

                                                                  新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比

对比项

旧基准

新基准

分级

依据

仅以超限率为单一依据,划分为20%—30%、30%—40%、40%—50%、50%—75%、75%—100%、100%以上六档,罚款金额固定(如超限率20%—30%罚款1000元),且“超限” 涵盖超高、超宽、超重等多种情形,其含义范畴过宽,而本规范中所涉及仅特指超重情形。

采用“超重比例+违法次数”双维度分级:
轻微违法:≤20%(可免罚)
一般违法:20%—50%(分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上阶梯罚款)
严重违法:>50%(分首次、第二次、第三次及以上阶梯罚款,最高不超过2万元)。

处罚

梯度

罚款金额跳跃式增长(如超限率30%—40%罚款3000元,40%—50%罚款6000元),缺乏渐进性。例如,超限率30%与35%的罚款差额达2000元,易引发执法争议。

按每吨超重量阶梯式罚款,且随违法次数递增。例如:
一般违法首次每吨200元,第三次及以上每吨300元;
严重违法首次每吨300元,第三次及以上每吨500元。

(三)强化执法协同保障。

1.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筹全市专项治理,协调跨区域查处,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

2.区、县(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辖区执法监管,加强货运源头企业宣传,联合属地部门开展综合治理。

3.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宣传工作、信息审核及督促设备检定(每年1次强制检定,每半年1次校准)。

四、关键词解释

本规范所称超重车辆,是指实际车货总质量超过城市桥梁主管部门确定的城市桥梁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

擅自通行是指超重车辆未经法定程序许可,违反城市桥梁通行管理规定进入禁止或限制通行区域的行为。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程杰,电话:0571-89581631,19157835028;朱慧,电话:0571-85161952,13666689640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